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 正文

各类储蓄如何扣税?

录入时间:2001-02-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0/2001信息】 个人利息所得税的税率虽然固定为20%。 但由于目前各家银行的储蓄存款种类繁多,各种储蓄存款的计息规定也不尽相同,许 多储户对各类储蓄的存款利息银行将如何扣税不甚明了。现将银行对各类储蓄存款利 息的“扣税方式”介绍如下: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定活两便储蓄、零存整取储蓄、通知存款:按照每次储户取 得的利息所得额由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储户应缴纳的个人利息所得税税款,并在给储户 的利息结付清单上注明,该利息清单即视同完税证明。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是一种一次存入本金,存期内分 次支取利息,到期归还本金的定期储蓄存款。考虑到储户如提前支取本金,其实际分 期已取得的利息所得可能大于按储蓄机构有关规定计算应取得的利息所得,故规定该 储种在其存款到期清户时、或储户提前支取本金时,统一由银行一次性代扣代缴个人 利息所得税,不再在其存期内分次支取利息时分次扣缴。   活期储蓄存款和银行卡储蓄:储蓄机构在对个人活期储蓄存款和银行卡、储蓄卡 存款进行结息日结息并同时予以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时,可不开具注明代扣税款 的利息结算清单,但在活期存款的储户提取存款时,储蓄机构在其存折上注明已扣税 款的数额;而对于银行卡、储蓄卡结息时,在其账单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   通存通兑储蓄存款:个人储户取得异地(或同城)通存通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由原开户行在结付其利息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代理行在兑付税后利息时, 应向储户开具注明已扣税款的利息清单。   异地托收储蓄:异地托收不续存的,对个人储户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由原 开户行在结付其利息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但定期存款未到期异地托收续 存时,由委托行在结付其利息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   自动转存储蓄存款:储蓄机构办理自动转存业务,在每次转存结付利息时代扣代 缴储户应缴纳的个人利息所得税税款;对由于计算机程序修改、调试的原因,储蓄机 构在2000年6月1日前办理的自动转存业务,在每次转存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尚有困难 的,则在其个人储户存款到期清户时,统一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利息所得税税款。   外币储蓄存款:目前银行向个人开办的外币储蓄存款种类只有定期存款和活期存 款两种,包括外币现钞和外币现汇储蓄。对储户取得的外币存款利息所得,采取由储 蓄机构直接代扣该储户的外币存款利息税款,并按照该银行向税务机关解缴利息税税 款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将外币利息税税款折算成 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