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 正文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的计算

录入时间:2000-1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9/2000信息】 案例: 张某初中毕业后即在A市开了一家个体餐馆。由于地处黄金地段,再加上张某灵 活经营,饭馆多年来一直处于盈利状态,1999年,全年取得以下收入: 1.餐馆营业收入18万元。 2.出租房屋,全年租金收入2.4万元。 3.张某与A市某一食品加工企业联营,当年分得利润为2万元。 4.张某每月工资收入0.25万元。 全年发生的费用共11.8万元,上缴各种税费1.2万元。 1994年以来,该市税务系统不断整顿工作作风,加强执法力度,税务机关不再上 门收税,改由纳税人自己办理纳税申报。张某对此非常高兴,但苦于自己文化水平低, 多年来又根本没接触过税法,不知道今年怎么计算出应纳税额。他很苦恼,你能帮 助他吗?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 纳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 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 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以上规定,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可为: 应纳税额=(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中的年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 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 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公式中的成本、费用是 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 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 支出。 在确定个体工商户应纳所得税额时,应遵守以下规定:其一,从事生产、经营的 个体工商户,凡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材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以及从人 员的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况确定;个体工商业户业 主的工资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其三,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 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 扣除。其四,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 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 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五,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 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各项应税所得的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上面 的分析,张某经营的个体餐馆所取得的餐馆营业收入不应扣除工资;出租房屋收入、 投资联营分得利润收入以及工资收入应当分项核算应纳税额,因此,张某上年度应纳 个人所得税为: 餐馆收入应纳税额=(180000-118000-12000)×30%-4250=10750(元) 租金收入应纳税额=(2000-800)×20%×12=2880(元) 投资联营分得利润应纳税额=20000×20%=4000(元) 点评: 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第一、二、三产业得到了高速发展,打破了国有制在改革 开放以前垄断的单一所有制局面,这不仅不会损害国有制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反 而促进了国有企业尽快面对市场,增强竞争能力。税收应当为这一体制改革作员献。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