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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节税课税对象要素规划

录入时间:2001-0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4/2001信息】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个人的各项所得, 具体体现在应纳税所得和项目上。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确定关系到个人所得税征收的 广度。中国《税法》列举的应纳税所得的项目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 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人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①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 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 得;②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 活动取得的所得;③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④上述个体工 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多项应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 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联、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 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 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 服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 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 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 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 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指上述10项所得以外,经国务院财 政部门确定的所得。 统一后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所得税,即上述所列各项所得,分别按适用税率计 算应纳税额。这种征税方法,对节税者来说,增加了机会和节税手段。可根据不同收 入来源采用不同的节税方法。对征税者来说,征收任务繁重,税款流失难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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