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29/2004信息】 某安装企业承包某单位传动设备的安装工
程,原计划由安装企业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工程总价款为200万元,其中设备价
款为180万元。
如果按照这个方案,那么该安装企业应缴纳营业税为:
200×3%=6(万元)
在签署安装合同时,该安装企业接受了一个税务专家的建议,对有关业务进行适
当的分离。即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购买,而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业务,从而收取安装
费20万元。在这样的操作程序下,该安装企业应缴纳营业税=20×3%=0.6
(万元)。
通过以上税收筹划,安装企业的税收负担由原来的6万元下降至现在的6000
元。
筹划点评:
《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
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根据这条规定,建设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
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
装企业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得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的设备价款,
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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