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误区篇):房地产业:串改项目巧“筹划”
录入时间:2004-09-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3/2004信息】 二、房地产业:串改项目巧“筹划”
关于房屋开发公司代建房的营业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4年就专门发
文明确,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如委托建房单位能提供
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且房屋开发公司(即受
托方)不垫付资金,同时符合“其他代理服务”条件的,对房屋开发公司取得的手续
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否则,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
其中所说的“其他代理业务”是指受托方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原票转交),只向
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我们在某市地税稽查局得到这样一条消息:振大房地产开发公司运用所谓“税收
筹划”,节省营业税收高达66万余元。那么,振大公司是如何“筹划”的呢?
笔者带着这个问题,采访了振大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总经理,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
总经理对我们说,他理解中的“税务筹划”就是如何采取办法既能少缴税,又不被税
务局检查出来。当我们问他振大公司是如何按照他的理解去进行“税务筹划”时,他
说:“我们把本公司开发的楼房,出售给买房单位后,我们想办法与对方签订了综合
大楼代建合同,这样我们就可以避开按照销售不动产的金额征收的营业税,而改为按
照收取的代建手续费来缴纳营业税。比如,我们已被税务局查出的,1998至
1999两年建筑房屋总价值达1500余万元,若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应该是
75万元左右;我们虚拟的“代建手续费”是180万元,就这部分只需申报缴纳营
业税9万元,通过这种筹划方式,振大公司节省了高达66万元左右的税款。
“为此我们还刻意草拟了一份假合同,以证明确实是代建房业务,只能按手续费
纳税,而不能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同时还垫付了资金,但并非原票转交,而
是按照双方确定的房屋价格另开具发票给建设单位入账。”
那么,该公司对代建房业务究竟能否实施税务筹划呢?答案是肯定的。上述政策
已经给开发公司指明了下一步的筹划方案,当然,开发公司还是需要在研究税收政策
的基础上,拿出几套方案来,认真计算,仔细斟酌,才能确定最佳方案,方能达到预
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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