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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纳税发生时间 

录入时间:2004-06-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7/2004信息】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 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根据税 收筹划的一般要求和营业税税收筹划的特点,纳税人可在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 进行税收筹划。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 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1个月为一 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 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 款。   根据营业税纳税期限的规定,企业可选择在规定纳税期限的最后一天进行税款的 缴纳,即延期纳税。延期纳税有利于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 延期以后缴纳的税款币值下降,从而降低了实际纳税额。其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不违 反税法的前提下,尽量地延缓缴税,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并随之得到上述各 种额外的税收好处。   例如,甲企业采用预收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给乙企业,转让金额为1000万元。 2003年4月甲企业收到乙企业预交款200万元,同年5月收到乙企业预交款 400万元,同年6月甲、乙企业最后结算时,开具发票1000万元,但乙企业由 于资金困难尚有400万元未支付给甲企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 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 天。因而纳税时间为:4月份应纳税200×5%=10万元,5月份应纳税400 ×5%=20万元,6月份应纳税400×5%=20万元。6月虽仍有400万元 款项没有收到,但由于已取得索取营业收入的凭证,就还应缴纳20万元营业税,从 而增加了自身的税收负担。   从税收筹划角度来讲,甲企业没有收到全部价款时,不应与乙企业进行结算并开 具发票,这样就可以少缴20万元的营业税,避免提前负担税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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