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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筹划技巧——销售不动产最新特殊规定

录入时间:2003-12-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2/2003信息】 第三节 销售不动产最新特殊规定   ①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免 缴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时,应按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的行为,不按销售不动产纳税, 应按“服务业”项目中的“租赁业”纳税。   ②单位将自建房屋和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也应按照近期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 核定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③以房换房的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   ④单位和个人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其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补偿费不纳营业 税。这因为该补偿费是对单位和个人归还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因此而失去土地附着物的 补偿。国家同占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发生交易行为,单位和个人没有发生有偿转 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行为。   ⑤合并、兼并企业和行为不属于销售不动产,不缴纳营业税。这是因为企业过程 中,不仅企业的建筑物、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被转移,而且企 业的员工也被转移。从企业兼并情况来看,只是几个企业合并在一起组成了一个新的 企业,被兼并方并没有因此而取得收入,也就是说,没有发生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 的行为,因此不缴纳营业税。   ⑥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个人购 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缴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 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 售时免缴营业税。   ⑦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 房的收入,暂不缴纳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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