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最新服务业的营业税筹划技巧——一些疑难问题
录入时间:2003-1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9/2003信息】 第四节 一些疑难问题
①经营者为了给消费者提供周到的服务,往往从事多项经营活动,例如,宾馆附
设餐厅、娱乐厅、健身房等设施。对于宾馆和餐厅服务业,应根据营业额按5%的税
率纳营业税,而附设的娱乐厅、健身房等设施,即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自娱自乐
活动提供的服务,应该单独核算营业收入,按娱乐业5%~20%的税率征税。对于未
分别核算营业收入的,税务部门将以全部营业收入乘以最高的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②饮食服务场所在提供饮食食品的同时,附带销售货物,如在提供宴席的同时,
附带提供香烟等货物,应按饮食业征收营业税。
③对饮食企业自制糕点等食品,如果对外销售,则应征收增值税;但供应本店零
散客人的,按饮食业征收营业税。
④在“其他服务业”的征税项目中,对勘探中的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
破勘探,不能按“勘探”项目征税,应按其他税目征税。如航空勘探按交通运输业中
的“航空运输”征税,爆破勘探按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征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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