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最新建筑业的营业税筹划技巧——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录入时间:2003-12-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6/2003信息】 二、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1.关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作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的单位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
工程作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作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
人的个人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经营行为
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2.关于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①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者和转包者为营业税的纳税人,但税法
规定总承包人为该工程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分包或转包是指一项工程先由一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总承包,总承包人再把工程
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交给其他建筑安装企业来施工,分包和转包单位都不直接与建
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而直接与总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由总承
包人统一向建设单位结算,得到的工程价款,先全部反映在“工程结算”科目,在总
承包人和分包或转包单位结算时,应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记入“工程施工”科目,
视同自己完成的工作量,即工程的价款都能在总承包人的账户上体现出来。根据这一
特点,为了税款的源泉控制,堵塞漏洞,简化征收手续,把总承包人规定为建筑业营
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②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不论是否参与施工,应该按“建筑业”纳
税人征收营业税。所谓工程承包公司,是反映专门对建设单位的基建工程实行总承包,
然后代表建设单位将工程设计、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等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的机构。
工程承包公司一般不参与施工,只是负责基建工程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③境外机构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1条第2款及《营
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第1款之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
如果该机构在境内设有机构的,则境内所设机构负责缴纳其承包工程营业税,并负
责扣缴分包或转包工程的营业税款;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但有代理者的,
则不论其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款均由代理者代扣
代缴;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又没有代理者的,不论其总承包的工程是否实
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款均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
④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承租人或承包人
是指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
费的承租人或承包人。
⑤应注意的问题。企事业单位的个体工商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
劳务时,不作为营业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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