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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最新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筹划技巧——营业税最新特殊规定

录入时间:2003-12-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6/2003信息】 第四节 营业税最新特殊规定   交通运输业在计算和缴纳营业税时,还存在以下的特殊情况及规定。   1.运输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   提供运输劳务的单位个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2.油气田所属单位为本油田提供劳务行为   油气田指石油管理局、石油勘探局和石油会战指挥部。   ①油气田下设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不征收营 业税。油气田下设的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应当征收营 业税。   ②油气田下设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以外的其他 劳务,以及对外提供劳务(包括油气勘探劳务在内,下同)或向本油气田下设独立核算 单位提供劳务,凡属营业税应税劳务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均 应当征收营业税。   ③油气田下设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既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又为本 油气田提供其他劳务,对外提供劳务及向本油气田下设独立核算单位提供劳务的,须 对不征税的油气核算或者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财务资料的,其为本油气田提供的 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应并入应税劳务中征收营业税。   其中,油气勘探开发劳务系指与勘探开发原油、天然气有关的劳务,具体是指地 质勘探、钻井、测井、录井、固井、井下作业;管道及油气集输工程;油气生产的注 水(气)等、排水工程;油气生产的供电工程和通讯工程;油田内的道路、桥梁、河堤、 码头、海堤工程。油气勘探开发劳务的范围,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执行和 纳税人不得擅自扩大。   3.油气田企业的管道运输、企业专用铁道运输业务   油气田企业的管道运输、企业专用铁道运输是企业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企业销售产品(货物)又涉及管道运输或专用铁道运输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属于营业 税的征税范围。   4.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或在境内载运旅客出境   根据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属地原则和对等原则,运输企业(含我国)承担的运输业务, 凡起运地在我国境外的,由起运地国家就地征税;对起运地在我国境内的运输企业 (含外国)的客货运输业务,由我国征收营业税。   对于同我国签订税收互惠协定的国家,我国的运输企业在该国起运的运输业务, 该国政府不征流转税;同理,我国政府也不征收起运地在我国境内的该国运输企业运 输业务的营业税。对没与我国签订税收互惠协定的外国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起运的运 输业务,按营业税税收管辖权的规定,在我国缴纳营业税。   5.高速公路的车辆的通行费收入   1994年1月施行新的营业税后,我国恢复对高速公路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等 收入征收营业税,各地方税务局均不得擅自减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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