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总承包人扣缴营业税的处理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7/2003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规定,作为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
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扣缴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一般应在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代缴营业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
人的,应当按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确定代扣代缴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也就是说施
工企业在什么地方缴纳营业税就在什么地方代扣代缴营业税。具体来说:
(1)非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义务人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缴。
(2)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义务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
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劳务,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规定。
[案例258]
[案情说明] 2002年1月21日金鼎(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招标方式,个标了
“赣广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工程标的1.5亿元人民币。金鼎(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承包的“赣州至广州”地段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于道路建设跨省区,金鼎(九汇)建
筑工程有限公司又将承包项目分段包给了鼎城(南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鼎信(南雄)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中,鼎城(南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鼎信(南雄)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属于江西和广东两个不问的地区,总承包公司金鼎(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对鼎城(南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鼎信(南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收人有营业税扣
缴义务,但金鼎(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却不知该如何缴税,在何地缴纳。
[要求解答] 详细解答金鼎(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如何缴税,在何地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指导]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周华洋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建筑业属营业税征收范畴;另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的
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对鼎城(南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鼎信(南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两个公司
异地承包收入,应由总承包公司金鼎(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款,并
在总承包公司金鼎(九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构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申报缴纳。
[案例259]
[案例说明] 金百成(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7月30日有关资料如下:
工程结算收入7 800 000元,其中包括:金百成(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新港高
速公路新乡段工程分包给恩平和锋施工队,分包金额为600 000元;金百成(恩平)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所属恩平金成装修队取得装修费160 000元,该项装修工程采用包工不包
料方式,所用材料640 000元,由对方单位恩平机电有限公司自备。
其他业务收入260 000元。
其中:(1)专利权转让收入160 000元;
(2)固定资产租赁收入100 000元。
固定资产清理中包括金百成(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房屋一间出售。
取得价款收入260 000元。工程结算成本中包括支付给恩平三新工程队分包工程价款
600 000元。
[要求解答] 金百成(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7月的涉税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
[分析说明] 金百成(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7月的涉税处理主要分4步进
行:
(1)金百成(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7月31日,按规定计算出工程结算收入
应纳的营业税。
[政策解读1] 首先,按照税法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他人
的,应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转
包收人应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
其次,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
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物资的价款在内。虽然该装修业务采用包工不
包料方式,材料由对方自备,在计算工程结算收入时并未包括原材料成本在内,但在
计算纳税时应将原材料成本计入营业额。
[计算分析1] 金百成(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7月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
营业额=7 800 000-600 000+640 000
=7 840 000元
则:金百成(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7月应纳营业税为:
应纳税额=7 840 000× 3%
=235 200元
[会计处理1] 金百成(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7月31日,对于工程结算收
人应纳的营业税应作如下分录: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235 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35 200
金百成(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计算出2002年7月代扣的营业税。
[政策解读2] 按照税法规定,对于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
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施工企业在支付分包工程价款时,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分包人应纳
营业税。
[计算分析2] 金百成(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7月在支付分包工程款时代
扣的营业税为:
应纳税额=600 000 × 3%
=18 000元
[会计处理2]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金百成(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7
月31日对于代扣的营业税应作如下分录:
借:应付账款 18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8 000
(3)金百成(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规定计算出2002年7月其他业务收入应纳营
业税。
[政策解读3] 金百成(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7月转让专利权收入,按照
税法规定,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金百成(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7月固定资产租赁收入,按税法规定,应
按“服务业”税目“租赁业”项目,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计算分析3] 金百成(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7月转让专利权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60 000× 5%
=8 000元
金百成(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7月租赁固定资产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00 000× 5%
=5 000元
[会计处理3] 金百成(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7月31日在具体进行会计核
算时,对于其他业务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应作如下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13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3 000
(4)金百成(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规定计算出2002年7月出售房屋收入应纳营
业税。
[政策解读4] 金百成(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7月出售房屋收入,属于
“销售不动产”税目,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计算分析4] 金百成(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7月出售房屋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60 000× 5%
=13 000元
[会计处理4] 金百成(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2年7月31日在具体进行会计核
算时,对于出售房屋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应作如下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3 00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