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预收房款的营业税处理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7/2003信息】 按照规定,房地产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应
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进行核算。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方发生额表示企业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
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规定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借方发生额表示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
税额;余额在贷方表示应缴而未缴的营业税税额,余额在借方则表示多缴应退还的营
业税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销售房屋、出租房屋等经营收入应纳的营业税时应当作如
下会计分录: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企业在按规定计算出向外转让无形资产、出租固定资产、从事物业管理等取得的
收入应纳营业税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企业在实际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案情说明]2002年6月24日,浔阳税务机关在检查浔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
情况时发现,浔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2年4月底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
取得收入30万元,没有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浔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指出该顶收款应补缴营、浔税,浔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财务经理吴永强认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收房款不属于当期的营业收入,不
应缴纳营业税,浔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仅应就4月取得的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
[要求解答] 浔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吴永强的看法是不正确的。
[分析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
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考虑到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活跃,房地产商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现象比
较普遍的情况,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又明确规定,纳税人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其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
顶收款的当天。
为此,浔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补缴营业税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案例263]
[案情说明] 泰华(九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2年采用预售期房方式销售商品
房住宅。2002年1月份向赵新纲预售住房一套,总价值为120万元,合同规定泰华(九
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2年1月先收定金10万元,2002年10月份该套住房交付给赵
新钢,赵新钢按合同规定2002年10月份支付房款100万元,其余10万元于赵新钢入住
时支付。
[要求解答] 泰华(九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营业税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说明] 泰华(九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2年1月份收到赵新钢交来的
定金时,应当在2002年1月按10万计算缴纳营业税;
泰华(九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2年10月将房屋交付使用,赵新钢虽然只交
付了100万元,尚有10万元没有支付,但作为泰华(九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取
得了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所以,泰华(九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2年10月
应当按110万元营业额计算交纳营业税。
泰华(九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需缴纳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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