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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及节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1-01-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1/2001信息】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上的优惠 我国现行营业税征税范围在原营业税征税范围基础上,经过转移、取消、合并和 增加后,最后形成9个税目: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金 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业、销售不动产业和娱乐业。以上征税范围中,交 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 税范围的业务称为应税劳务,但加工和修理修配业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故称为 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范围的业务称为应税行为。但单位 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征税范围内。此外,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也不属于营业税征 税范围内:①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 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②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 接收取的。此外,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的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 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以无形资产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 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二)营业税税率的优惠 我国现行营业税除娱乐业外,其他税目均按3%或5%的税率征税。两个档次的税 率,税负都较低,而且差距不大,体现了营业税"中性税收"的特征,有利于节税的同 时,还有利于各行业在公平税负条件下平等竞争。 为了照顾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营业税对以上四个行 业只征3%的低档税率,以示照顾。 (三)营业税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 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即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业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 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即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行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 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即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 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收入。 纳税人如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给予免税、 减税。 此外为照顾收入少的纳税人,营业税还实行有幅度的起征点制度。具体规定是: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一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在规定的幅度内,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税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税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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