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消费税篇):以应税消费品抵债、入股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4-09-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2/2004信息】 六、以应税消费品抵债、入股的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
或抵偿债务等,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在实际
操作中,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或者投资入股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
或评估价确定的,而协议价往往是市场的平均价。如果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
售作为计税依据,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如果采取先销售
后入股(换货、抵债),则会少缴消费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例]某摩托车生产企业,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时共有三种价格,以
4000元的单价销售50辆,以4500元的单价销售10辆,以4800元的单
价销售5辆。当月以20辆同型号的摩托车与甲企业换取原材料。双方按当月的加权
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摩托车的价格,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
按税法规定,应纳消费税为:4800×20×10%=9600(元)
如果该企业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单位将这20辆摩托车销售后,再购买原材料,
则:
应纳消费税=(4000×50+4500×10+4800×5)÷(50+
10+5)×20×10%
=(200000+45000+24000)÷65×20×
10%
=8276.92(元)
节税额为:9600-8276.92=132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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