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消费税篇):经销部核算方式的选择
录入时间:2004-09-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2/2004信息】 五、经销部核算方式的选择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
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这就是说,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
加工和进口“条例”所规定的十一种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因而,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企业可以通过设立销售公司来达到节税的目的。
销售公司有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两种形式,其税收待遇不同。税法规定,纳税
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
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税法对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则没有限制。我们知道,消费
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
消费环节。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
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
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
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这里应当注意:由于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与生产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
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
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
整。”因此,企业销售给下属经销部的价格应当参照销售给其他商家当期的平均价格
确定,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将会对价格重新进行调整。
[例]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售给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按照以往的经
验,本市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000
箱(每箱12瓶,每瓶500克)。为了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企业在本市设立了一
独立核算的白酒经销部。该厂按照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产品价格与经销部结算,每箱
400元,经销部再以每箱48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根据财税[2000]84号
《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粮食白酒、
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
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
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定额税率为每斤(500克)
0.5元,比例税率为: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仍按同期水平计算:
上期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1000×12×0.5+1000×480×25%
=6000+120000=126000(元)
本期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1000×12×0.5+1000×400×25%
=6000+100000=106000(元)
节税额为:126000-106000=20000(元)
本例中,如果经销部为非独立核算形式,则起不到节税的效果。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