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处理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7/2003信息】 企业、单位或个人由于设备、技术、人力
等方面局限,常常要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应税消费品,然后,将加工好的应税消费
品收回,或直接销售或自己使用。这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另一种形式,也需要纳入消
费税的范围。例如,某乡镇企业将购来的小客车底盘和零部件提供给某汽车改装厂,
加工组装成小客车供自己使用,则加工、组装成的小客车就需要缴纳消费税。在实践
中,纳税人在委托加工过程中偷税现象较为严重,因此,对委托加工纳税的核算也是
消费税会计处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所谓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
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规定,对于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
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
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
税。也就是说,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
料和主要材料;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凡是不符合这两个条
件的,均不能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而必须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
纳消费税。
对此,必须明确以下三点:
①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必须是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
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凡不符合规定条件,都不能按委托
加工应税消费品进行税务处理。
②对不符合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条件,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
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方法是:由受托方代收缴消费税,且受托方只就其
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见,如果委托方不能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而是受托方以某种形式提供原
料,实际上是受托方自制应税消费品销售。如果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算缴纳消费
税,就会出现受托方计税依据偏低,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虚假现象。同时,受托方也只
以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逃避了自制应税消费品要缴纳消费税的责任。
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加工应税
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问题;二是委托方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料已纳
税款问题。
(1)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按照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当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
税。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则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
消费税。
按照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参照本书“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技巧”);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
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该公式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
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它方式提供)材料成本,
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该公式中的“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案例234]
[案情说明] 2002年5月3日,百氏(南昌)轮胎有限公司将西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委
托加工的特制TK90汽车轮胎一批交给西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收取加工费200 000元,
增值税额为34 000元。按百氏(南昌)轮胎有限公司销售的同类轮胎价格计算,该批轮
胎价款为1 600 000元。
[要求解答] 百氏(南昌)轮胎有限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分析解答] 按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
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
税。
所以,百氏(南昌)轮胎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加工的该批轮胎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 600 000 ×10%=160 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百氏(南昌)轮胎有限公司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34 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借:银行存款 16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60 000
西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支付轮胎加工费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材料 2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000
贷:银行存款 234 000
对于支付的代缴代取的消费税,应计入委托加工材料的成本。
在具体核算时,西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材料 16 000
贷:银行存款 16 000
[案例235]
[案情说明] 2002年8月12日,新大地卷烟厂收回委托金叶烟丝制造有限公司加工
的特制烟丝5吨,合同上注明材料成本为40 000元,支付加工费25 000元(不含增值税),
款项已付。新大地卷烟厂准备以这种烟丝为原料生产金地牌卷烟。
[要求解答] 金叶烟丝制造有限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计算说明] 按照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
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
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所以,新大地卷烟厂委托金叶烟丝制造有限公司加工特制烟丝,应由金叶烟丝制
造有限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代收代缴消费税额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税率)
=(40 000+25 000)÷(1-30%)
=92 857.1476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92 857.14×30%
=27 857.14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新大地卷烟厂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材料 25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4 250
贷:银行存款 29 250
按照规定,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
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税款。对此,企业应单设“待扣税金”账户核算委托加工烟丝已纳
税款。
借:待扣税金 27857.14
贷:银行存款 27857.14
(2)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料已纳税款
按照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①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②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③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④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由于金银首
饰改在零售环节征税,因而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
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⑤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⑥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
⑦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
在具体操作中,按照规定,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应当按当期生产领用原料数量来计算。
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
品的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
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案例236]
[案情说明] 新大地卷烟厂2002年8月1日库存上月委托加工收回的特制烟丝3吨,
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16714.28元;本月委托加工收回特制烟丝5吨,已由受托
方代收代缴消费税27857.14元;月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的特制烟丝4吨。企业用这种
烟丝生产一种新品牌金地香烟。
[要求解答] 新大地卷烟厂在生产金地牌香烟时可扣除的消费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计算分析]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准予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所以,2002年8月新大地卷烟厂在生产金地牌香烟时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的烟丝已
纳税款为:
发出每吨烟丝的已纳税额=(16714.28+27857.14)÷(3+5)
=557.177576
发出全部烟丝的已纳税额=557.1775× 4
=22285.7176
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的烟丝已纳税款=16714.28+27857.14-22285.71
=22.285.71元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账务技巧
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和委托方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分
别进行会计处理。
①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
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代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
②委托方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
消费税随同应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
资”、“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委托加工
应税消费品销售时,不需要再缴纳消费品税。
③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代收代缴款按规定
可从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扣。委托方在提货时,按应支付的加工
费等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接受托方式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消费税”科目,按加工费与代收代缴消费税之和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
款”等科目。
④委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缴纳消费税。受托方应于向委托
方交货时,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消费税”科目。
[案例237]
[案情说明]2002年8月18日,星河(宁波)卷烟厂委托宁波金城卷烟厂加工一批烟
丝,发出加工的烟叶材料成本共计为13 000元,加工费2 999.90元,宁波金城卷烟
厂无同类产品售价,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星河(宁波)卷烟厂收回加工产品后直接
对外销售。
[要求解答] 星河(宁波)卷烟厂的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会计处理] 2002年8月18日,星河(宁波)卷烟厂的会计处理如下:
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3000
贷:原材料--烟叶 13000
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 999.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09.98
贷:银行存款 3 509.88
支付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 857.10
贷:银行存款 6 857.10
收回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或自制半成品) 1599.9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 599.90
(4)当月领用以委托加工的烟丝一半连续生产卷烟,当月卷烟按规定计算应交消
费税为7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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