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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筹划的两种方案

录入时间:2001-02-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7/2001信息】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 下面结合现行税收政策介绍两种消费税筹划方案。 经销部核算方式的选择 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 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税法对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则没有限 制。我们知道,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 非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环节(金银首饰除外)。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 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在零售等特殊情况下,如果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 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 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 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这里应当注意:由于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与生产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按照《税 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 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 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企业销售 给下属经销部的价格应当参照销售给其他商家当期的平均价格确定,如果销售价格 “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将会对价格重新进行调整。 例: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售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按照以往的经验, 本市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000箱。为了 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企业在本市设立了一独立核算的白酒经销部。该厂按照销售给 其他批发商的产品价格与经销部结算,每箱400元,经销部再以每箱480元的价格对外 销售。粮食白酒适用消费税税率25%。按同期水平计算: 上期应纳消费税为:1000×480×25%=120000(元); 本期应纳消费税为:1000×400×25%=100000(元); 节税额为20000元。 本例中,如果经销部为非独立核算形式,则起不到节税的效果。 先销售后入股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 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在实 际操作中,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或者投资入股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 价或评估价确定的,而协议价往往是市场的平均价。如果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 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如果采取先 销售后入股(换货、抵债)的方式,会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例:某摩托车生产企业,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时共有三种价格,以4000 元的单价销售50辆,以4500元的单价销售10辆,以4800元的单价销售5辆。当月以20 辆同型号的摩托车与甲企业换取原材料。双方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摩托车 的价格,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 按税法规定,应纳消费税为:4800×20×10%=9600(元)。 如果该企业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价将这20辆摩托车销售后,再购买原材料,则: 应纳消费税为:(4000×50+500×10+4800×5)÷50+10+5)×20×10%= 8276.92(元), 节税额约为1323元。 (a20010123007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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