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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筹划——利用源泉扣缴预提税的避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9-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2/2003信息】 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有两种税率,一是外 商投资企业的所得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置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 所得,按30%缴纳所得税,地方所得税按3%缴纳,合并税率为33%;二是源泉扣缴预 提税税率为20%。 源泉扣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 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从中国取得的应税所得,其应纳所得税由支付人扣缴。这 样所得税又称为预提税。预提税接收入金额依20%缴纳。 由于是源泉扣缴,税率又较低,因而产生两种避税策略: 1.将一般所得税转变为预提税,主要办法是不在境内设立机构,或虽设立机构场 所,但避免将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与上述机构场所发生联系。 2.将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含在转让设备的价款之中,利用转让设 备机会,一方面提高设备价款,另一方面,少要或不要上述属于预提税范畴的收入。 (be 2003 09 08 007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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