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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法

录入时间:2001-01-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1/2001信息】 依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缴纳分季预缴、 年终计算清缴的办法。预缴所得税的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按各季度利润计算预缴 所得税额;二是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计算预缴所得税额。年终汇算清缴时,在季度预 交所得税的基础上,多退少补,公式为: 汇算应补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一各季度预交企业所得税合计数 以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所得税计算要求以人民币作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作 为记帐本位币,应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所得税。折合方法是:季度预交所得税时,采用 该季度末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按委度预交所 得税的外币所得可以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末纳税的外币所得按年末汇率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举例如下: 某独资企业全年所得额为120万美元,各季度预交所得税时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所 得税税款如下表: 外币所得税 汇率 折合人民币所得税 税率 所得税 一季度 10万$ 5.45 54.5万¥ 15% 8.175万 二季度 20万$ 5.50 110万¥ . 15% 16.5万 三季度 50万$ 5.54 227万¥ 15% 41.55万 合 计 80万$ 441.5万¥ 15% 66.225万 年末汇率为5.56,(注,此处用此汇率作为举例) 汇算清缴应补所得税额 =[(120-80)×5.56十441.5]×15%一66.225=33.3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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