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7/2005信息】 2005年3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
发了《
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
通知规定: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
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用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
转。这项规定是一般企业广告费用扣除标准的12.5倍,是特殊企业 广告费用扣
除标准的3.125倍。这项规定出台之前制药企业广告费用的税前扣除是按8%
(特殊企业)税前扣除的,这一政策的颁布对制药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目前制药行业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了扩大产品的市场份额,不惜花费巨额的广
告费用,如何控制广告费支出,使广告费支出既能扩大产品的影响,又能获得经济利
益呢?这就需要对广告费支出作出周密的筹划,在筹划中,不能只考虑短期利益,而
应考虑一个产品周期的利益。
例:某制药企业开发生产了一种药品,预计该产品的生命周期在6年左右,该种
药品的市场总容量(总需求)为1.5亿元,没有考虑广告费用时,企业的税前利润
率为30%,无风险报酬率为10%,企业计划加大广告宣传来推广这种药品,设计
了以下两种投入方案:
方案一:前二年广告费投入为2500万元、2500万元,后四年各为
1000万元。可能达到的年销售收入为10000万元、10000万元、
8000万元、8000万元、6000万元、5000万元。(考虑到其他企业也
将开发生产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将出现递减的趋势)
方案二:前三年每年投入3000万元,后三年不再投入。每年的销售收入预计
与方案一相同。
分析:
方案一下税后净利计算见表一;方案二下税后净利计算见表二。
说明:
①税前毛利:年销售收入×30%;
②准予税前列支广告费:按通知规定标准予以扣除的金额,第二方案第4年列支
可税前扣除的2000元广告费为第1、2、3年递延扣除的广告费之和;
③所得税:(税前毛利-准予税前列支的广告费)×33%;
④税后利润折现值:税后利润×折现率。
实施方案一,企业6年获得的税后利润折现值合计为2448.63万元;
实施方案二,企业6年获得的税后利润折现值合计为2028.87万元。
点评:
两种方案投入的广告费用都为9000万元,所得税税负皆为1683万元,在
不同的投入方式下产生的利润却不相同;关键就在于第一种方案,获得了部分税前扣
除广告费的时间价值。采用第一种方案,在保证销售收入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广告费
用各年支出的金额,与第二方案比较多获得经济利益419.76万元。
当然,不同的制药企业,有不同的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
权衡利益,争取使企业获得最大眼度的资金时间价值。
表一: (单位:万元)
年度 销售收入 税前毛利 广告费支出 准予税前 所得税 税后利润 利润折现值
列支广告费
1 10000 3000 2500 2500 165 335 304.52
2 10000 3000 2500 2500 165 335 276.84
3 8000 2400 1000 1000 462 938 704.72
4 8000 2400 1000 1000 462 938 640.65
5 6000 1800 1000 1000 264 536 332.8
6 5000 1500 1000 1000 165 335 189.1
表二: (单位:万元)
年度 销售收入 税前毛利 广告费支出 准予税前 所得税 税后利润 利润折现值
列支广告费
1 10000 3000 3000 2500 165 -165 -149.99
2 10000 3000 3000 2500 165 -165 -136.36
3 8000 2400 3000 2000 132 -732 -549.95
4 8000 2400 0 2000 132 2268 1549.04
5 6000 1800 0 0 594 1206b 748.81
6 5000 1500 0 0 495 1005 56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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