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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选择减免税期限

录入时间:2004-10-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6/2004信息】 新办企业如何通过推迟或提前享受税收优 惠的期限,最终达到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如今,这项工作已经成为 企业决策层必不可少的一个筹划课题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4]001号)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 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3号)规定,从 1996年1月1日起,新办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 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二)、(三)、(四)、(七)款,即高新技术 企业、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企业、“老、少、边、穷”地区 新办企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 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 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 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 免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例如:沧龙会计师事务所于2004年6月18日开业,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分析2004年度可实现利润1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3万元。   该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对来年的盈利情况进行分析。   如果预测来年将盈利超过10万元,假如达到50万元,则应纳企业所得税 16.5万元,两者相比,节税13.2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可将享受减免税期限推 迟到2005年。   如果预测到来年盈利情况不容乐观,低于10万元,假如说是5万元,则应纳企 业所得税1.65万元,两者相比,节税1.65万元。该事务所可于当年享受税收 优惠。(a2004102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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