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选预缴方法 妙获“无息贷款”
录入时间:2004-10-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6/2004信息】 利用预缴企业所得税进行筹划是税收筹划
的常用办法之一。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
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
退少补。”关于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办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
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
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
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对境外投资所得
可在年终汇算清缴。”
企业利用预缴所得税进行筹划的一般思路是:如果企业预计今年的效益比上一年
度好,可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反之,则选择按实际数预缴。
我们知道,企业的会计利润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的
“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而确定的。目
前,我国内资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调整增加的项目金额,大多是“永久性差异”项
目,要按照“应付税款法”计算纳税。这种纳税调整是在每年预缴完所得税之后,年
终后45日内进行。企业要想节省成本,增加可“流动”的资金又不违反税法,可以
在预缴所得税和纳税调整时筹划。那么,怎样才能做到预缴企业所得税既不违反税法
又能减轻税收负担呢?下面,我们举例说明。
某企业1999年每月平均实现利润10000元,每月都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超计税工资等费用开支20000元。如果每月都按所得额实际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
税,按法定税率33%计算,该企业每月应申报并交纳所得税9900元。如果每月
都按10000元申报,只需申报纳税3300元;然后等到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
在45日内申报,而且只申报不缴纳,等到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的最后一天缴纳,税
务机关也不加收滞纳金。这样,企业在一年的大部分经营期间里,就可拥有更多的流
动资金,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
函1996]8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
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
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
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
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
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另外,税法规定:“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它在纳税人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
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
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税收征
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企业少预缴的税款,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不会被
加收滞纳金。
不过,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最好到主管税务机关了解清楚相关的征管规定,避
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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