盯住10%这个临界点做文章--企业技术开发费的税收筹划实例
录入时间:2004-10-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9/2004信息】 2003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联合颁布了《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
[2003]244号),规定了从2003年1月1日起,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均能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2004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
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税务机
关对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这些政策的出台无疑增加了企业税收的筹划余
地,可使纳税人在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有效地减少税收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
工字[1996]041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研究设备计提的折旧
属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统称为“技术开发费”);工
业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
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通知》第四条还规定:为推进企业机器设备的更新,对一
些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纳税人,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旧
方法。可见,对研究设备采取不同的折旧方法,直接关系到不同年度技术开发费用金
额的大小,从而将影响到企业的税收负担。下面举例分析。
甲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2000年12月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
购入一套价值150万元、使用期限为5年的机器设备。企业采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
旧(为简化分析,未考虑该项设备的净残值)。2001年,企业实际发生技术开发
费200万元,加上折旧额后的费用总额为200+150×5÷15=250万元。
2002年,企业实际发生了开发费用225万元,则本年度费用总额为225
+150×4÷15=265万元,年增长率为(265-250)÷250×
100%=6%,可以据实列支。那么,企业两年的开发费用总额为515万元,累
计可抵减所得税支出169.95万元。
可以计算出,当企业2002年度的技术开发费用增至250×(1+10%)
=275万元时,技术开发费就被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那么,扩大科技费用投入是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唯一途径吗?下面进行分析。
假定甲企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则年均折旧额为30万元,2001年度的技术
开发费用总额为200+30=230万元。经测算,第二年度的数额达到230×
(1+10%)=253万元时就可以加计扣除。事实上,企业2002年度的技术
开发费用总额为225+30=255万元,增长率为10.87%。因此,按规定
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则两年的技术开发费用总额
为485万元,累计可减少所得税支出(485+255×50%)×33%=
202.125万元。
经过分析可知,企业根本无须加大科技投入,只需改变折旧方法,就可以享受到
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从而节约税款32.175万元。由于加速折旧下前期少缴纳的
税款将在后期转回,企业实际上能够节约税收支出32.175+(515-485)
×33%=42.075万元(也就是255×50%×33%=42.075万元)。
所以,选择直线法计提折旧是非常有利的。
以上推断是否绝对呢?应该结合企业2002年度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来分析。假
设该年度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数额(不含折旧额)为X,就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当X小于223万元(253-30)时,无论哪种折旧方法都无法使增长率达
到10%,而采用年数总和法可将部分应税所得延迟到后期纳税,更为划算。
当X位于223万元~235万元(不含本数)之间,年数总和法下的开发费年
增长率低于10%,而直线法下的增长率超过10%。因此,选择后者可少纳税款
(X+30)×50×33%=16.5%X+4.95万元。
当X大于等于235万元时,两种折旧方法下的年增长率都能超过10%,但选
择年数总和法可使本年度多提的折旧额作为计算加计扣除时的基数,从而少纳税款
10×50%×33%=1.65万元。
如果企业购入的资产单价低于10万元,则有另外的筹划思路。根据《通知》规
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
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
理,不再提取折旧。
假设上述所有条件不变,甲企业当时购入的是3台单价为8万元的测试仪器,并
获准在税前一次性扣除。企业2001年度的技术开发费用总额为200+3×8=
224万元,2002年度为225万元,小于224×(1+10%)=
246.4万元,显然该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如果企业将其分两年摊销,则
2001年度的技术开发费用总额为200+3×8÷2=212万元,2002年
度为225+12=237万元,增长率为11.79%,允许加计扣除。那么,分
两年摊销固定资产可使企业少纳所得税237×50%×33%=39.105万元。
同样,我们假定企业2002年的技术开发费用(不含仪器摊销额)为X,就可
以得出以下结论:
当X小于221.2万元时,无论是否延长摊销期限都无法使增长率达到10%,
企业只能据实列支技术开发费。此时,应选择将设备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的方法。
当X位于221.2~246.4万元(不含本数)之间时,分期摊销不仅使增
长率超过了10%,还将递延的摊销费12万元作为计算加计扣除的基数,从而少纳
税款(X+12)×50%×33%=16.5%X+1.98万元。
当X大于等于246.4万元时,两种摊销方法下的增长率都能超过10%,但
是,分期摊销可以多冲减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导致少纳税款12×50%×
33%=1.98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分析只是围绕着两个年度展开的。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
会在一定年限内持续加大科技投入。此时,纳税人可以参照上述思路早做规划,以充
分获取税收利益。(Bu200410140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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