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权避免重复缴税
录入时间:2004-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2004信息】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计提与
资产有关的一些减值准备,而这些准备税法上并不是全部都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税时
需要按税务标准进行调整,这就造成了企业计提的部分准备需要调增为应税所得额并
计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4]390号)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
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
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
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账准备等各项资产减
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
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在投资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
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账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
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实质上是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把尚未调整的时间性差异都调整回
来,也就解决了以前已调增计税的准备还原成税后利润部分重复征税的问题。被清算
或被转让企业的这部分税后利润在理论上是可以作为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的,只不过企
业因为在会计上不作为税后利润而没有进行分配。从国税函[2004]390号文
的规定来看,把转让企业或投资企业应享有的这部分权益也界定为从被清算或者被转
让企业分配的股息性所得来处理,而不是作为股权转让所得对待,避免了对投资企业
的重复征税。
举例:A公司有下属全资子公司B,B公司注册股本为500万元,至2003
年底,注册资本仍为500万元,各项资产账面价值1000万元(其中计提不符合
税法规定的资产减值准备100万元),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200万元,
当年实现利润200万元,资产与所有者权益均为900万元。2004年1月1日,
A公司欲转让B公司全部股权,转让价按资产评估价为1200万元。由于100万
元资产减值准备不符合税法规定,税务部门原来已经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征税,按照
国税函[2004]390号文规定,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
的坏账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
让人(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全资为100%)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因此,
2003年B公司可以在当年实现利润200万元的基础上调减应纳税所得100万
元。2003年B公司应纳所得税33万元(100×33%),当年新增加税后利
润167万元(200-33),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367万元(200
+167)。
A公司转让全部股权收入12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500万元,股息性质的
所得367万元,股权转让所得=1200-500-367=333万元。股权转
让所得333万元并入A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同时,如果A、B两公司所得
税税率相同,则股息性质的所得367万元属于投资收益不补税,只就股权转让所得
333万元并入A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如果A、B两公司所得税税率不相同,
则股息性质的所得367万元还要按投资收益通过还原计算补税。
如果B公司不按照税法规定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则
2003年B公司应纳所得税66万元(200×33%),当年新增加税后利润
134万元(200-33),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334万元(200+
134)。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200-500-334=366万元。A公司
必须就股权转让所得366万元全额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也就是对应该作为
税后利润的33万元转化成了股权转让所得,形成了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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