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避关联限制天地宽--利用金融中介贷款的税收筹划实例
录入时间:2004-09-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1/2004信息】 基本原理
金融中介贷款,又称联结贷款,指在母公司投资于国外子公司时,先将足够的资
金存入国际金融机构,再由金融机构向国外子公司贷款。在还本付息时,先由子公司
将本息偿还给中介机构,再由中介机构偿还给母公司。这其实就是在公司内部的直接
贷款业务中插入了一个金融机构。从银行角度看,这笔贷款毫无风险,因为母公司的
存款可以为其进行100%的担保,而且借款子公司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率一般要高
于银行支付给母公司的存款利率,银行可以从中获得收益。由于金融中介贷款风险较
小,银行可以要求较低的报酬。
金融中介贷款是国际跨国公司之间在资金冻结条件下转移资金的一种技巧。从一
国政府角度看,当外汇短缺而又无法有效地吸引外资时,必然要限制外汇流出。而从
跨国企业的角度看,为了追求其资源的最佳配置,实现全球利益的最大化,必须充分
调动和利用资金,尽量避免资金被冻结,所以更要想方设法在资金被冻结时还能有效
的利用资金。对于资金冻结的风险,跨国公司可以采用金融中介贷款等多种手段了消
除其带来的利益损失,增加公司的总体利益。金融中介贷款不但可以在资金冻结的条
件下为公司转移资金,而且还可以获得节税收益。
筹划实例
假定深圳甲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在石家庄设立一子公司乙公司
(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乙公司由于扩
展经营业务的需要,向深圳甲公司借入人民币1000万元。
方案一:深圳甲公司直接将资金贷给乙公司使用,利率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
利率8%计算。
由此,甲公司可获得利息收入=1000×8%=80(万元),此部分收入应
纳企业所得税=80×15%=12(万元)
乙公司支付利息=1000×8%=80(万元),但在所得税前只能扣除
1000×50%×8%=40(万元),从而此笔业务节省应纳企业所得税=40
×33%=13.2(万元)
则该公司集团共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5.2(12+13.2)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先将资金1000万元存入中介银行,利率为7%,中介银行再
将等额资金贷于乙公司,利率为8%。
由此,甲公司获得利息收入=1000×7%=70(万元),此部分收入应纳
企业所得税=70×15%=10.5(万元)
乙公司支付利息1000×8%=80(万元),此时利息费用可以全额在所得
税前扣除,从而少纳企业所得税=80×33%=26.4(万元)
则公司集团共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0.5万元。
可见,利用方案二可获得更多的收益。
由于纳税人向关联方借入的资金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
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所以方案一中乙公司所支付的利息80万元不得全额在所得税
前扣除,只能扣除50%。其余部分只能在所得税后列支,因此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筹划思路
企业运用金融中介贷款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避开国家对关联方之间交易的限制,
从中获得以下几个方面的税收收益:
1.可以避开对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限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
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
之间安排了一个中介机构,使得母子公司之间的直接贷款,变为了金融机构贷款,从
而避开了一国政府对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限制,使得其借款公司的利息支出得以
全额扣除,获得利息扣除的节税收益。
2.可以避开对非金融机构贷款损失扣除的限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第一条规定:
“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之间借出的款项,
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
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
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
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生亏损甚至破产、倒
闭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一旦借款子公司发生破产、关闭等情形,利用金融中介贷款,
贷款母公司可以获得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收益。
3.利用母子公司之间的税率差获得节税收益。当贷款母公司适用的税率高于借
款子公司的适用税率时,母子公司之间可以利用税率差,转移利润,从而获得节税收
益。(bu200409160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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