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误区篇):合资企业为何总是低价外销
录入时间:2004-09-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3/2004信息】 六、合资企业为何总是低价外销
某市一中日合资企业,中外方投资比例为4:6,主要生产经营各类渔具,产品
大部分销往日本。该公司自1993年以来,一直保持盈亏齐平状态,尽管如此,该
公司的生产规模仍不断扩大,目前该企业职工人数已从开业之初的200人增加到
800余人。开业近十年,中方投资者和外方中岛一郎从未参与过任何税后分配。该
公司增值税税负只有3%,企业所得税因前几年亏损,加之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
收优惠,目前尚未进入征税期,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因优惠而免征,个人所得税也
少得可怜。情况果真如此吗?通过调查得知,中岛一郎通过转移定价大肆避税,攫取
高额利润。
原来,中岛一郎在日本设有自己的私人公司,他利用自己的经营管理权,将产品
以低价出售给境外公司,然后再由日方公司将商品对外销售,将高额的利润保留在日
方。尽管日方公司需缴纳一定的公司税(所得税),但其税后所得尤需向中方分配,
大量的利润全部进入个人腰包。
这是一起典型的跨国转移定价案例,中岛一郎以低价出售,一方面将利润转移,
另一方面减少了合资企业应纳的增值税。合资企业实质上已经成了中岛一郎在中国境
内的一处加工车间,其在境内投资主要是看中的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和廉价的劳动力
(职工人均月工资只有500元)。像类似的例子在我国屡见不鲜,特别是一些“两
头在外(原材料外购、产品外销)”的合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利用生产经营控制权,
为避税创造了更为便利的条件。这类避税行为很难发现,例如上述案例中,税务部门
就很难判断境外公司是否属于中岛一郎的境外私人公司。目前,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税
收情报交换工作才刚刚起步,加之各国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保护主义,而且税收法律制
度中有关反避税的条款很少,境外投资者正是利用这一优势逃避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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