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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掌握政策含义 充分享受投资抵免 

录入时间:2004-09-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8/2004信息】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是国家出台的一项重大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对企业技术改造、经济结构调整提供了巨大的政策支持,受到广大企业的欢迎。 该项政策具有覆盖面广、优惠力度大、政策性强、计算复杂等特点,因此准确理解掌 握投资抵免政策,对于保证这一优惠政策的有效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办法》规定,从1999年起,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 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 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还规定了以下几点:   1.财政拨款购置的设备不享受抵免,对既有财政拨款,又有企业自筹资金或银 行贷款购置的设备,应按比例计算;   2.享受抵免的设备仅指设备购置发票的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 等费用;   3.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 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5.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 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计算投资抵免需要掌握的要点很多,其中最为复杂的莫过于同一技术发行项目分 年度购置设备抵免的计算问题。该政策在执行时,许多同志对此理解不一,现就该问 题作专门介绍。   关于同一技改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计算问题,主要有以下两项规定。《技术发 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第五 条规定:“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 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 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技术改造国产 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第五条规定: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 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 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1.当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时,在同一抵免年度内,对以前年度分 年度购置的设备应分别计算抵免额,即“先购置设备先抵免,后购置设备后抵免”。   2.当计算后购置设备的抵免额时,若“新增税款”大于后购置设备尚未抵免的 金额,通常情况下,后购置设备可全部享受抵免,但因本年度应纳税额已经抵免了先 购置设备的抵免额,故“新增税款”就有可能不足抵免后购置设备的应抵免额。因此, 当按照“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 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时,如果出现抵免后应纳所得税额为负数,那么确 定后购置设备的抵免额时,应充分考虑抵免后应纳所得税额以零为限,不足抵免的部 分继续结转下期抵免。   举例说明:某企业2000年度新批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投资期两年,项目总投 资额800万元,允许抵免的设备购置金额500万元,其中2000年购买国产设 备金额200万元(以下称第一次购置),2001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金额300 万元(以下称第二次购置)。按规定,2000年购买的设备200万元允许在 2000年~2004年的五年时间内抵免企业所得税80万元(200×40%), 2001年购买的设备300万元允许在2001年~2005年的五年时间内抵免 企业所得税120万元(300×40%)。若1999年、2000年、2001 年、2002年该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考虑税务机关查补数)分别为100 万元、70万元、50万元、200万元,现将该企业2000年~2002年各年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计算如下:2000年:由于本年度实现的所得税款为70万元, 与1999年(第一次购置前一年)度实现的所得税100万元相比,没有新增的所 得税。故2000年度购置的设备当年不得抵免,200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70万 元。   2001年:由于2001年实现的所得税为50万元,故2000年和 2001年购置的设备都不得享受抵免。200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0万元。   2002年:(1)先计算抵免2000年第一次购置设备的抵免额。2002 年实现税款比1999年(第一次购置前一年)新增税款100万元(200- 100=100>80)。因此,可以抵免第一次购置设备应抵的80万元。   (2)计算抵免2001年购置设备的抵免额。2002年实现的所得税款比 2000年(第二次购置前一年)新增税款130万元(200-70=130> 120)。因此,可以抵免第二次购置设备应抵的120万元。   这样,抵免后2002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00-80-120=0(万 元)。   假设2001年度购置设备的金额为4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那么, 2001年~2005年允许抵免的金额为160万元(400×40%)。由于 2002年实现的税款比第二次购置前一年新增税款只有130万元,按规定可以在 2002年抵免企业所得税130万元,但抵免后200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 200-80-130=-10(万元),故这里只能抵免企业所得税120万元, 剩下的40万元(160-120)留待2003年~2005年的三年内抵扣。享 受全部抵免后,该企业200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0。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同一技改投资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在同一年度中享受抵免 时,全部抵免后的应纳税款未必就大于或等于设备购置(任何一次购置)前一年度实 现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有的同志将后购置设备的“新增税额”理解为“本纳税年度实 现的所得税额扣除已确认先购置设备的抵免额后,减去后购置设备前一年度抵免企业 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这种理解与文件规定不符,如果这样操作, 会出现少抵免所得税额,不能充分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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