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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企业所得税篇):巧定存货计价方法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录入时间:2004-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2004信息】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企业(不包括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 外,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和组织。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仅 指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 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独立经济核算是指企业或组织同时具备了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 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三个条件。   企业每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 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后的余 额。   纳税人应紧密围绕企业所得税政策开展税收筹划。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避免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尽量合法地减少收入总额。   3.尽量合法地增加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4.尽量合法地推迟所得税纳税时间。   5.尽量避免投资分回利润补缴税款。   6.尽量排除税前扣除的若干限制规定。   7.充分用好税法允许“选择”的事项。   8.充分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   一、巧定存货计价方法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除外),按照其在我国境内和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 额征收的一种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减 去准予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准予扣除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和损失。由于成本的计算方法很多,核算的内容很广,原材料及其他费用的分配方法 也很复杂,这就决定了运用成本的计算、组合可以最大限度地抵减利润,缩小应纳税 所得额,从而减少税收成本。根据市场形势的不同,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可以 成功地进行所得税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 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量,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 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 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企业会计制度》也有同样的规定。   企业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时,究竟采用哪一种计算方法是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企业 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一种最佳成本计算方法,从而达到合法节约税收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计价方法不同,则所结转当期销售成本的数额会有所不同,因为销售成本=期初 存货+本期购入存货-期末存货。期末存货的大小,与销货成本的高低成反比,进而 影响企业当期应纳税利润数额的确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期末存货如 果计价过低,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减少;(2)期末存货计价过高,当期的利 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3)期初存货计价过低,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 (4)期初存货如果计价过高,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减少。   [例]某企业在1996年先后进货两批,数量相同,进价分别为400万元和 600万元。1997年和1998年各出售一半,售价均为1000万元。所得税 税率为33%。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下,销售成本、所得税和净 利润的计算如表3所示。  表3                      单位:万元         加权平均法    先进先出法      后进先出法       1997年 1998年 合计 1997年 1998年 合计 1997年 1998年 合计 销售收入  1000  1000 2000  1000  1000 2000  1000  1000 2000 销售成本  500  500 1000  400  600 1000  600  4000 1000 税前利润  500  500 1000  600  400 1000  400  600 1000 所得税   165  165  330  198  132  330  132  198  330 净利润   335  335  670  402  268  670  268  402  670   从表3可知,虽然各项数据的两年合计相等,但不同计价方法对不同年份的数据 产生了影响。1997年度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在后进先出法下为132万元,在加权 平均法下为165万元,在先进先出法下为198万元。可见,采用后进先出法,在 物价上升的情况下,企业耗用原材料(或发出商品)的成本较高,当期利润相应减少, 可以少缴所得税。如果原材料价格的趋势与此相反,就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如果价格 比较平稳,涨落幅度不大,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如果材料价格涨落幅度较大,宜采用 移动平均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 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另外,对享受定期减免所得税的企业,正确选择存货计价的核算方法也同样能起 到降低税负作用。例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 事业、商业、物资、对外贸易业等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 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若该企业1997年度享受免征所得税 一年,1998年恢复征税,则可选用先进先出法进行核算,将高额的利润保留在免 税年度,从而增加企业积累,提高经济效益。   值得一提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 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 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 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 或领用存货的成本。”这一规定,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进行了限制,其目的是防止纳 税人利用后进先出法进行避税。而且,该办法第十二条还规定,“纳税人的成本计算 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 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 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因此,纳税人在选用存货计价方法时,应注意上述政策有关规 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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