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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筹划实例

录入时间:2004-05-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1/2004信息】 钟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 7月,主要承接各地整身、零担货物运输业务。2001年,钟意公司发生年度亏损, 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定,实际亏损额为5.7万元。2002年,这家公司经税务机关 认定的计税所得为2.6万元。公司财会人员当即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报主管 税务机关审批后弥补2001年的亏损。2003年,钟意公司又实现计税利润 14.2万元,公司财会人员同样报税务机关审批后弥补2001年的亏损。弥补亏 损后的计税利润11.1万元,则按照33%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663万元。   其实,钟意公司的这种弥补亏损方案并不是最佳的。这家公司可以进行纳税筹划, 以减少纳税,获取更多收益。其纳税筹划方案也很简单,即公司放弃用2002年的 计税所得弥补2001年的亏损,而是全部用2003年的计税所得进行亏损弥补。 如果选择这一方案,钟意公司2002年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0.468万元 (2.6×33%);2003年,弥补亏损后,计税所得为14.2-5.7= 8.5(万元),适用税率降为27%,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295万元。 2002年、2003年两年,钟意公司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2.763万元。与公 司的实际处理结果相比,纳税筹划后,公司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0.9万元。   从这一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纳税人在某些时候“放弃”法律规定可以享有的 权利,也可以获得更多的税收经济收益。即纳税筹划并不都是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及时 运用,某些时候反而是暂时“放弃”税收优惠政策。   当然,这种纳税筹划方案对纳税人的要求较高。它要求纳税人能够对未来三至五 年内的经营成果进行比较准确的预测。如果预测不准确,纳税人可能会遭受一定的利 益损失。同时,纳税人还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相关链接 哪些情形下纳税人失去权益?   一、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6]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 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 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 申报后发现的应提未提、应计未计的税前扣除项目。   二、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 的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191号)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补缴税款,再按《税收 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三、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对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规定,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 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 额。   四、未经报批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7]190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 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损毁、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 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 面申请。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45天。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及 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 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五、超过规定期限报批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符合所得税减免条件的,申请减免税至迟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超过规定时间作自动放弃权益处理,税务机关不得受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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