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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税前列支的途径

录入时间:2004-05-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7/2004信息】 我国税收政策法规对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项目作了许多限制性规定,但有些税前列支项目仍然存在一定的空间,企业如果能够 用活用足税前列支政策,就能起到较好的节税效果。   一、巧用资产的公允价值   案例:某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处于停产状态。2003年,兴样 股份有限公司投人资金,盘活闲置房产和设备,有偿使用,同时安置国有企业职工 205人。该资产账面原值1200万元,已提折旧900万元,账面净值300万 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对于该房产和设备的有偿使用有两种方案(兴祥股份 有限公司每年有足够盈利进行利润分配,国有企业有未弥补亏损1200万元)。   方案一:国有企业将房产租赁给兴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每年收取租赁费50万 元,其中房产租赁费40万元。   按此方案实施,国有企业每年必须按租赁收入负担房产税4.8万元(40× 12%),营业税2.5万元(50×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25万元 [2.5×(7%+3%)],合计7.55万元;兴祥股份有限公司每年支付的租 金50万元可以在税前列支,但该资产不能在税前提取折旧。   方案二:国有企业将房产投资入股,兴祥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中分配 50万元给国有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 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 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 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 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因此,国有企业应确 认资产转让收益700万元(1000-300),由于需要弥补亏损,并不增加所得 税负担。兴样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公允价值1000万元提取资产折旧,在税前列支, 但每年支付国有企业50万元应当在税后分配。   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国有企业每年少负担财产租赁税金7.55万元;虽然兴 祥股份有限公司分配给国有企业50万元不能在税前列支,但累计可提取1000万 元折旧在税前列支,在20年内方案二显然优于方案一。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增资扩股应当经过法定程序,兴祥股份有限公司接收国有企 业资产可以作为优先股处理(优先股是公司在筹集资金时,给予投资者某些优先权的 股票,这种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优先股有固定的股息,不随公司业绩好 坏而波动,并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二是当公司破产进行财产清算时,优先 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先于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但优先股一般不参加公司的红利 分配,持股人亦无表决权,不能借助表决权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优先股与普 通股相比较,虽然收益和决策参与权有限,但风险较小)。   二、补缴社会保险费可全额在税前列表   案例:经了解,上例中,国有企业拖欠205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和失业保险300万元。从兴祥股份有限公司分回利润将主要用于补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 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可以扣除。” 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 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 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因此, 方案二兴样股份有限公司分配给国有企业利润可以改为承担本公司205名职工社会 保险费300万元,6年后再向国有企业分配利润,或者减少每年对国有企业的利润 分配额,如此可在税前多列支社会保险费300万元,节约所得税99万元(300 ×33%)。   三、变借款为应收账款,减少借货风险   案例:2001年,甲企业将100万元资金借与乙企业使用。2003年10 月,乙企业因故破产,100万元无法收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 579号)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 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 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因此甲企业发生的100万元借款损失不 得在税前扣除。   但是甲企业可以采取购入乙企业原材料(或者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100万元, 然后赊销给乙企业(原价转让不会增加甲企业税收负担),这样企业间拆借资金就变 成了应收账款,由于应收账款按规定可以提取坏账准备、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经税务 机关审核后可以确认坏账损失,因此甲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100万元,从而减少借 款损失33万元(100×33%)。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关联企业之间不得确认坏账损失和债务重组损失, 但有些情况例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 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规定:“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 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总局意见:关联企业 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 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及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6号令)规定:“关联方之间 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 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 定处理(注:即可以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经法院裁决同意的;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 协议;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   四、用足计税工资限额   案例:某公司在费用中列支员工商业人寿保险5万元。该企业职工人数为100 人,月人均工资为700元,该地区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不高于96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为其 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 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因此该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 所得额5万元。 但该公司尚有计税工资空间312000元[(960-700)×12× 100],所以公司可以将保险费5万元计入“应付工资”,然后作为代付个人款项 从实发工资中扣除,这样保险费用由单位负担变成了个人负担,通过“应付工资”在 税前列交了。企业发生的其他与职工个人有关的电话费、教育培训费、旅游费用等, 都可以利用计税工资空间进行筹划,以达到节税效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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