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公司会计实务与纳税筹划(筹划篇):私营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亏损弥补不可忘
录入时间:2004-03-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4/2004信息】 四、亏损弥补不可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上简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
11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
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一
条例适用于不同经济成分、不同经营组织形式的企业。由此可见,国家允许企业用下
一年度的所得弥补本年度亏损的政策,充分照顾了企业的利益。
1.本年度收益额大于前5年亏损额时,应就其差额缴纳所得税。
[例3]M公司年度所得额的资料见图表20-7。
M公司年度所得
年度 本年度所得/万元
1994 0
1995 0
1996 -13
1997 8
1998 -9
图表20-7
假设企业2000年度收益额为25万元,减去前5年亏损额14万元,抵扣后的收益额
为:
25-13+8-9=11(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如下:
11×18%=1.98(万元)
2.本年度收益额小于前5年亏损额时,所剩余额可以留待次年度扣除。
[例4]N公司年度核定所得的资料见图表20-8。
M公司年度核定所得额
年度 本年度所得/万元
1994 0
1995 0
1996 -15
1997 -6
1998 -20
图表20-8
假设公司1999年全年所得额为12万元,前5年亏损额为41万元,抵扣后的收益额
如下:
12-15-6-20=-29(万元)
故可免纳企业所得税。
3.本年度结算如发生亏损,则当年无需缴纳所得税,前4年之亏损额加上当年度
亏损额的总额,留下年度抵减。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年度亏损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核算出来的,而不是
利用推算成本和多列工资、招待费及其他支出等手段虚报亏损。根据国税发[1996]
162号《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如发现
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报亏损的,经调整后无论企业仍是亏损
还是变为盈利的,应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纳税所得,一律按33%的法定税率计算相
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此作为偷税罚款的依据。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
检查调整后有盈余的,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因
此,企业必须正确地向税务机关申报亏损,才能使国家允许企业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
得弥补本年度亏损的政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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