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公司会计实务与纳税筹划(筹划篇):私营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巧用损失列支可节税
录入时间:2004-03-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4/2004信息】 三、巧用损失列支可节税
浙江宁波某鞋业公司生产各种样式的皮鞋。2001年8月,该地区发生水灾,由于
该公司正处下水口,公司厂房倒塌多处,大批皮鞋及原材料被大水冲走。灾后该公司
进行了一下盘点,发现此次水灾共导致损失300万元,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该
公司将这笔损失作为费用全部列支,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年终稽查,税务稽查机关认定该项损失虽属非正常损失,但该鞋业公司没有按
照规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因而不允许列支。结果是税务稽查机关要求企业补
缴企业所得税款99万元及滞纳金20万元。
每年在所得税的查账中,不论规模大小,企业的费用及损失被稽查机关剔除的比
率相当高,这些费用损失被剔除后,不仅要求企业补缴税款,而且还会按照其金额处
以一定的罚款。
本案例中,该鞋业公司的水灾损失是由非主观意志的因素造成的,本可以从应纳
税所得额中扣除,但由于该公司没有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办事,因而丧失了这样
的机会。
税法中对这种损失要求企业报告备案是出于管理上的需要。首先,如果企业不报
告备案或报告备案不及时,则到底有没有实际损失或实际损失是多少没有办法正确估
计,这样会给税务机关的估算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其次,如果随便一项费用损失都
可以列支,则扩大了纳税人的随意性,可能会造成纳税人不切实际的乱列支或多列支,
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列支灾害损失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取得合法凭证。要求凭证的取得符合税法规定,这是企业正确筹划纳税
最起码的条件。一般在规定中常犯的错误有:取得虚设行号发票;取得非交易对象发
票;未依时限取得发票。
2.合法报告备案。税法规定部分费用及损失应事先完成报备手续,否则不予以
认定或按原规定方法认定。本案例中的鞋业公司就属于这种情况。
3.延后列报费用。部分费用及损失有限额规定,超过部分将不予以认定。因此,
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注意各项费用及损失是否超过了限额,如果超过限
额则可以考虑延至下期列支。
4.聘请会计师为顾问。一般来说,企业的经理,尤其是私营公司的经理们对税
法不是很熟,遇到很多问题不知税法上怎样规定。这时,为防患于未然,聘请熟悉税
务法律的会计师或税务师为顾问,进行必要的筹划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考虑到纳税人在其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特殊困难的客观情况,税法中
规定了一些灵活的政策,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些政策往往要求纳税人按照
法定的程序、法定的数额限期进行,纳税人在现实生活中应当注意,多向税务机关或
税务代理机构咨询。
在税法中,关于纳税人的这种灵活政策还很多。如,《税收征管法》第17条中规
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
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可以延期申报。”又如,《税收征管法》第20条规定: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
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这里的“特殊困难”是指:
(1)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3)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4)短期货款拖欠。
当然,税法中的灵活政策远不止于此,纳税人应尽量创造条件,使自己企业的情
况与之相符,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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