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公司会计实务与纳税筹划(筹划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私营公司如何进行资产的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4-03-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4/2004信息】 四、私营公司如何进行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劳动资料。它能够在若干个生产经营周期
中发挥作用,并保持其原有的实物状态,但其价值则由于损耗而逐渐减少。因此,公
司在会计年度都要对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
(一)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
(1)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支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
的价值计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3)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
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的实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
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的确定的价款加上
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
价值计价。
(5)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
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格计价。
(7)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资产折旧程度,以及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
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8)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再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
变价收入后,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扩建发生的支出的余额确定。
固定资产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①房屋、建筑物;
②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③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④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⑥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①土地;
②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③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④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按照规定提取维修费用的固定资产;
⑥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⑦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折旧的固定资产。
(3)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式;
①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
资产,应当在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折旧;
②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
原价的5%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
③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
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应区别确定:
(1)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
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入账计价。
(3)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报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4)接受损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无形资产采取直线摊销法。
(三)递延资产的扣除
公司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从开始生产经营时第二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
限内分期扣除。
(四)流动资产的计价
流动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实际成本价计算,一经运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要改
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