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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涉税处理方法(下)

录入时间:2003-1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2/2003信息】 [案例430]   [案情说明] 现按[案例428]福禄(天津)金属波纹管有限公司资料为基础。   [要求解答] 福禄(天津)金属波纹管有限公司应补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计算分析] 福禄(天津)金属波纹管有限公司应补交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600 000+调增利润90 000-调减利润101 000+纳税调整105 000=794 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794 000 × 33%=262 020元。应补所得税额=262 020-已提 所得税198 000=64 020元。   福禄(天津)金属波纹管有限公司补交所得税的差异分析如下:   (1)在应补交的所得税中属于净调增利润补交的金额为:   (190 000-101 000)× 33%=29 370元。   (2)属于纳税调整永久性差异补交的金额为:   (-20 000+2 000+20 000+23 000+20 000)×33%=14 850元。   (3)属于纳税调整时间性差异补交的金额为:   60 000×33%=19 800元   [会计处理] 福禄(天津)金属波纹管有限公司补交所得税会计分录为:   (1)补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           44 220   递延税款           19 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4 020   (2)上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4 020    贷:银行存款           64 02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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