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涉税处理方法(下)
录入时间:2003-1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2/2003信息】 [案例430]
[案情说明] 现按[案例428]福禄(天津)金属波纹管有限公司资料为基础。
[要求解答] 福禄(天津)金属波纹管有限公司应补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计算分析] 福禄(天津)金属波纹管有限公司应补交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600 000+调增利润90 000-调减利润101 000+纳税调整105
000=794 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794 000 × 33%=262 020元。应补所得税额=262 020-已提
所得税198 000=64 020元。
福禄(天津)金属波纹管有限公司补交所得税的差异分析如下:
(1)在应补交的所得税中属于净调增利润补交的金额为:
(190 000-101 000)× 33%=29 370元。
(2)属于纳税调整永久性差异补交的金额为:
(-20 000+2 000+20 000+23 000+20 000)×33%=14 850元。
(3)属于纳税调整时间性差异补交的金额为:
60 000×33%=19 800元
[会计处理] 福禄(天津)金属波纹管有限公司补交所得税会计分录为:
(1)补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 44 220
递延税款 19 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4 020
(2)上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4 020
贷:银行存款 64 020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