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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录入时间:2003-06-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9/2003信息】 一、筹资活动中的所得税税务筹划   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可以从多种渠道以不同方式筹集所需的资金,而不同的筹 资渠道和不同的筹资方式组合,将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也将使企业承担不同 的税负水平,这就需要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筹措的资金按资金来源渠道不同可分为权益资金和负债资金两大类。企业通 过发行股票、吸收直接投资、利用留存收益等方式筹集的资金都属于企业的权益资金; 通过向银行借款、利用商业信用、发行公司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的资金都属 于负债资金。一般来说,筹集负债资金时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租金等都可计 入企业的当期费用在税前列支,从而可以减少应税所得额,起到节税的效果。这就是 负债融资的杠杆效应。而筹集权益资金时所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必须是税后利润,不能 作为当期费用列支,因而较筹集负债资金多纳所得税。但应该注意,有时税收负担的 减少(增加负债资金)并不一定等于所有者收益的增加。当负债的利息率高于息税前的 投资收益率时,权益资本的收益会随着债务的增加而下降,此时如果再增加负债,将 使企业的获利能力大大减少。因此,在筹资过程中开展税务筹划研究,应着重考虑资 本结构(负债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的变动对企业预期收益和税负水平的影响,以及 怎样的资本配置才能使企业在有效地抑制税负的同时,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   二、投资活动中的所得税税务筹划   投资决策中的税务筹划,主要应从投资方向、投资方式、投资地点及投资企业的 组织形式等方面的选择来综合考虑,进行决策优化。   1.投资方向的选择。   为进一步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引导国民经济健康迅速发展,国家对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投资项目,予以诸如减免税收、扩大所得税抵免等等税收 优惠待遇,如投资高科技产业、农业及相关服务等都有不同的优惠政策。对于不符合 国家总体经济发展规划、对社会生活有一定负面影响的投资项目,则课以较高税率, 如娱乐业、烟草制造业等。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筹划时,应充分考虑到税收政策的 导向,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以获取更大的税收优惠。   2.投资方式的选择。   企业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间接投资是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 投资。税法规定,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买企业债券取得的收 入需缴纳所得税,买股票取得的股利为税后收入不交税,但风险较大。这就需要企业 进行权衡。直接投资涉及的税收问题较多,将面临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 为税等。如企业想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可选择新建厂房、新购设备、收购亏损企业等。 如果选择收购亏损企业,则企业可以利用合并财务报表的方法,在近期内用亏损企 业当年或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来抵消自己的盈利,达到减税的目的;在远期则可通过 盘活资本、改善经营,使亏损企业扭亏为盈,增强企业的整体经济实力。   3.投资地点的选择。   为实现我国对外开放由沿海向内地推进的战略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生产力 布局以及扶持贫困地区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不同地区税负存在差别的税收优惠 政策,如对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 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减 征或免征三年所得税等等。这就提供了一个极好的税务筹划的空间和机会。因此,投 资者在选择企业的注册地点时,要充分考虑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4.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按股东责任不同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 制企业等。企业在组建时对组织形式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投资人的利益。由 于组织形式的不同,所得税税率将会发生变化。我国税法规定,一般公司所得税税率 为33%,而合伙制企业自2001年1月1日起已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改缴个人所得税, 税率总体上会低于33%。   企业吸收新资金组建其独资或控股的新企业,可以组建子公司,也可组建分公司。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独立计征,因而可享受经营地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 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有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所得由总公司合并缴纳所得税。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存在较大差异。企业需仔细比较,统筹考虑。一般来说, 在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可通过与总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冲 减总公司的利润,减少应税所得。但如果下属企业在开设后不长时间就可能盈利,或 很快能权亏为盈,那么,设立子公司就比较适宜,既可以享受作为独立法人经营的便 利,又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   三、日常营运过程中的所得税税务筹划   企业在日常营运过程中涉及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地方有很多,下面简要地从存货计 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摊销期限等的选择中来研究所得税 纳税务筹划。   1.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   存货成本的计价方法有实际成本法和计划成本法。在发出存货核实际成本核算时, 其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选用不 同的方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将对企业利润、所得税的计算有不同的影响。如在物价持续 上涨时选择后进先出法或物价持续下降时选择先进先出法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则企 业耗用材料(或发出商品)的成本较高,从而可以减少当期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而 在物价上下波动幅度大的情况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避免因各期利润 变动造成企业各期应税所得上下波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就不 得随意改变。   2.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   提取折旧是对企业固定资产给予补偿的基本途径。折旧的计算有不同的方法,有 平均使用年限法,即按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年限平均计算提取折旧额;有快速折旧法, 即根据机器的有形或无形损耗和科技的发展,以比机器寿命短的年限提完折旧等。由 于折旧都要计入成本,折旧额的不同直接关系到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纳税额的 多少。因此怎样计算折旧便成为十分重要的事情。一般来说,在开办初期企业都可享 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免所得税三年),这时选择平均年限法,可以将企业的高 额利润保留在免税年度,从而增加企业积累、提高经济效益。而在正常营运期间则不 同,这时如果选用加速折旧法,则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可多分摊折旧,故而前期可少 纳企业所得税,起到推迟纳税时间和隐性减税的作用。如选用平均年限法,则折旧的 分摊比较平缓,可使企业的产品成本不致大起大落,从而利润水平也比较稳定。在实 际操作中,必须综合考虑税收优惠与固定资产折旧的时间价值,合理选择企业的税收 负担。   3.合理选择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摊销的期限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   税法和财务制度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期限均赋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这 样企业也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摊销期限将无形资产、递延 资产摊入成本、费用中。与选择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道理相同,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 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期限,将资产摊销额 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从而获取“节税”纳税收收益。而对处 于正常生产经营期的一般性企业,则宜选择较短的摊销期限。这样做,不仅可以加速 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成本的回收,抑减企业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还可以使企业后期 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at20030402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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