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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费用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2-08-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1/2002信息】 企业为寻求发展与突破、树立企业形象、 提高产品的知名度,每年需要支付巨额销售费用。如果对各项销售费用开支进行合理 筹划,既可以达到良好的宣传效果,又可以减少费用开支。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销售 费用一部分为据实扣除项目;另一部分为按标准限额扣除项目。企业如果能合理地划 分两部分扣除项目,用好限额扣除的政策,原来只能在企业所得税后列支的销售费用 就会转化为税前扣除费用。否则,税前列支项目可能成为税后列支项目。 那么,如何进行销售费用方面的税收筹划呢? 正确划分销售费用与产品成本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费用与成本的明晰程度可能趋于淡化。一项支出,如果既 可以记入销售费用,也可以记入产品成本,这样,在实际工作中就有可能面临两种选 择:要么选择销售费用,要么选择产品成本。 可能有人认为哪个都行,都可以税前扣除。其实不然。 按现行税法规定,在扣除标准内的销售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可当期扣除,产品成本 只能将本期已销售部分的成本转出扣除,未售出部分待以后年度销售时再确认扣除。 对这样的支出,记入销售费用,当年可以税前扣除,企业部分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就会 后滞。这样,就为企业创造了纳税时间性差异,此时企业相当于拥有了一笔无息贷款。 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可以单独设立销售机构,也可以不单独设立销售机构。 按照规定,单独设立销售机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 可作为销售费用列支。而不单独设立销售机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上述费用则记入房 地产的成本。房地产开发投资大、周期长,占用资金大。从这个角度看,房地产企业 设立单独的销售机构较为划算。这样,既可以递延企业纳税时间,又可以为企业赢得 了一笔“活钱”,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另外,正确划分销售费用和产品成本,还可以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1994年 税制改革后,许多酒类生产企业为了规避消费税,将生产企业“一分为二”,分设成 生产和商业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生产企业将产品低价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高 价售出,将应在生产环节实现的毛利转移到流通环节,生产环节就少缴了消费税。对 企业的这种做法,在合理的幅度内无可非议。但有的生产企业将产品售价与产品成本 之间的差价定得过小,这就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税务机关对这类关联企业间无正 当理由的低售价行为,可适用反避税条款,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平均利润 率标准重新核定产品的销售价格,向企业追缴税款。那么,企业如何规避这种风险呢? 我们知道,在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根本问题是降低产品成本,保持一个合理的成 本利润率。因此,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应尽量将产品成本项目转化为销售费用等期间 费用,为售价和成本赢得利差空间,以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 合理划分销售费用 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研究各项费用的性质。取得的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可据 实扣除的费用尽可能单列,严格据实扣除,不过多地占用按标准扣除项目的扣除限额。 例如,某企业2001年度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企业当年业务宣传费的账面 列支数额为8万元。年终汇算清缴时,经税务部门审核,企业按销售收入5‰的比例 列支5万元的业务宣传费,超限额标准的3万元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 业补税后,到税务师事务所咨询补税原因。事务所经调查发现,该企业发生的1.8 万元展览费可在销售费用中列支,但企业却将其列入了业务宣传费。补税的原因是: 企业参加博览会展销,未按规定取得展览的合同书、邀请函等凭证,仅有一张发票, 摘要是“展览费”。税务部门审核时,认定这项费用属于“业务宣传费”。其理由是: (1)企业没有证据说明该项费用不是产品宣传费;(2)企业已将这笔费用在“业 务宣传费”科目中列支。如果企业能够正确区分这两项费用,依法取得所需的合理、 合法的证明材料,单独列支,那么,1.8万元的费用,按33%所得税计算,则可 以节约5940元的税收成本。 用足用好广告费和业务宣传非的扣除限额 在分析销售费用中按标准限额扣除的项目时,应充分利用其不同的扣除比例,做 好税收筹划。就拿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来说,两项费用的扣除比例分别为2%和5‰, 从宣传的角度讲,由于两项费用具有可替代性,这就为企业进行筹划提供了空间。企 业应充分利用好两者的扣除限额,在费用支出前进行筹划。某企业2001年度的销 售收入为500万元,企业当年账面列支广告费6.5万元,税法允许扣除10万元, 企业还差3.5万元未达到扣除限额。企业当年账面列支业务宣传费5.5万元,税 法允许扣除2.5万元,超过限额的3万元就要纳税。如果企业事前进行税收筹划, 将业务宣传费超支部分,通过做广告转化为广告费支出,就可以为企业减少税收成本 支出。 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两项支出占销售费用的比重很大,企业要做好销售费 用的税收筹划。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广告费扣除比例要高于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仅为5‰,而 广告费的扣除比例为2%。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 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 税年度可按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据实扣除广告支出。特殊行业的广告费可全 额据实扣除,如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 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第二,广告费有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的优惠,而业务宣传费无此特点。企 业在考虑这两项费用支出时,应有所侧重,充分利用广告费的优惠空间,用足广告费 限额和无限期结转的优惠,给业务宣传费的限额留出余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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