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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要审时度势

录入时间:2005-05-17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7/2005信息】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纳税筹划 首先考虑的问题。然而,许多企业管理者往往浅尝辄止,很少进一步思考如何获得更 大的筹划效益。下面这个实例就具有这方面的代表性。   E公司多年来以小胶合板为主要产品,2003年之前,一直以高大原木为原材 料,每生产一立方米小胶合板需耗材2.7立方米,成本1270元。如改用三剩物 和次小薪材为原材料,需耗材3立方米,成本750元。这样不仅可以节省原材料成 本520元,而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 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可以享 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在筹划专业人士的建议下,该公司改用采伐剩余物为原 材料,取得较好的筹划效果。2003年生产小胶合板550立方米,每立方米价格 为2200元,销售收入121万元。   筹划前该公司成本为:1270×550=698500元;筹划后成本为: 750×550=412500元;节约成本698500-412500= 286000元。   筹划前该公司应纳增值税:1210000×17%-698500×17%= 86955元;筹划后缴纳增值税412500×17%=70125元(即征即退, 纳税额为0);节税86955元。   该厂2003年共增加经济效益286000+86955=372955元。 (暂不考虑企业所得税)   在2004年初,该公司又增加了产品品种,在生产小胶合板的同时还生产纸桶。 纸桶以小胶合板、牛皮纸、薄钢等为主要原料。该公司在要求即征即退第一季度销售 小胶合板的增值税款时,要求将销售纸桶所缴纳的增值税款40800元也即征即退, 被税务机关拒绝。公司的理由是:三剩物生产了小胶合板,小胶合板又是纸桶的生产 原料,因此纸桶也是综合利用产品,也应当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而税务机 关的理由更充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 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文件附列了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小胶合板在此目录之内,可以享受优 惠政策,而纸桶不在目录之内,则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该公司又提出第一季度生产纸 桶使用了小胶合板12万元,要求按120000×17%=20400元即征即退, 税务机关同样予以拒绝。这12万元小胶合板并未对外销售,未征收过税款,哪来即 征即退之说?如此,该公司2004年销售纸桶120万元,其中只有24万元原材 料取得了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用发票能够抵扣,而原材料中的48万元的小胶合板系本 厂生产,无专用发票,因而也没抵扣一说,销售纸桶共纳税120×17%-24× 17%=16.32万元。   那么该厂是不是就无办法可想呢?不然。如果该厂更进一步筹划,将会取得更大 的节税效益。   筹划思路是:再新设一独立核算的工厂,专门生产纸桶,公司向工厂销售小胶合 板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工厂的进项抵扣,从而减轻工厂的增值税负担。 具体计算如下:   销售纸桶120万元所需小胶合板48万元,公司销售小胶合板应纳增值税48 ×17%=8.16万元(即征即退),实际纳税额为0;而工厂增大了8.16万 元进项抵扣,等于节税8.16万元,实际纳税16.32-8.16=8.16万 元。节税率为8.16÷16.32=50%。   该公司经理准备按此办理。但筹划专业人士指出:这一筹划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 尚存疑问。财税[2001]72号文件规定了“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 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 即退办法。”具有非常明确的时间界限,而现在离优惠的最后期限已不到一年时间。 2005年以后是否继续实行这一政策,尚难预料。尽管从目前倡导建设节约型社会 的形势分析,极有可能延续施行,但一旦优惠终止,那么新设立一工厂不仅没有意义, 还将白白浪费相关的设立费用。这就要求纳税人要注意税收筹划的时效性,充分考虑 其风险性。(a2005051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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