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2/2005信息】 去年,位于某山区的李经理在沿江大
道设立了一个汽车配件销售经营部,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营业执照,营业
执照上注明的经济性质为集体企业分支机构。随后,李经理在当地国税机关依法办理
了企业税务登记,但自开业以来,每月的实际销售收入平均都在4000元左右,但
从未超过5000元,每月实际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在200元以内,而李经理所在的
辖区内每月销售货物增值税的起征点为5000元。因经营部销售收入比较稳定,在
近3年之内经营规模也不会扩大,销售收入也不会增加。为此,有人给他提出了一个
合理化建议,详细给他算了一笔账,建议他把经济性质由现在的集体企业分支机构变
更为个体工商户,这样可以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待遇,李经理顿时茅塞顿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2]208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将销售货物的起
征点由现行的月销售额600元~2000元提高到2000元~5000元;将销
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元~800元提高到1500元~
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元~80元提高
到每次(日)150元~200元。同时又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
二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即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这样,李经理的经营部由于是企业性质,而不能享受到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
果他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现有的企业性质变更为个体经营者,这样李经理每月就不
必要缴纳近200元的增值税了。 (a20050322)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