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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企业慎选纳税“身份”

录入时间:2005-03-0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8/2005信息】 农产品加工企业一般是以农业初级产 品为主要生产原料加工产品销售的企业。企业生产的产品缴纳增值税时,一般纳税人 适用17%或13%的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 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 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而按照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只是按不含税销售收入的6%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生产型加工企业销售收入达到 100万元以上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财政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 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 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如果财务核算健全,仍 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据以上税法规定,收入不足100万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既 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也可以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而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那么,纳税人如何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呢?   先来作个分析:假如某农产品加工企业年度含税销售收入为A元,税率为17%; 当年购进农产品金额为B元,则进项税额为B×13%。则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为: A÷(1+17%)×17%-B×1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6%,应纳增值税 为:A÷(1+6%)×6%。   当一般纳税人缴纳税收等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税收时,正好处于一个临界点。   即:A÷(1+17%)×17%-B×13%=A÷(1+6%)×6%。计 算结果得出:B÷A=68.23%。   即在加工企业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的情况下,收购可抵扣进项的农产品 金额占含税销售收入比重超过68.23%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 当收购可抵扣进项的农产品金额占含税销售收入比重小于68.23%时,小规模纳 税人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   例:当含税销售收入为100万元,有农产品收购凭证的购进金额为68.5万 元时,一般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为:100÷(1+17%)×17%-68.5× 13%=5.625(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为:100÷(1+6%) ×6%=5.66(万元)。当含税销售收入为100万元,有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 购进金额为68万元时,一般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为:100÷(1+17%)× 17%-68×13%=5.69(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为:100 ÷(1+6%)×6%=5.66(万元)。   同样道理,如果农产品加工企业适用13%税率时,其临界点计算为:   A÷(1+13%)×13%-B×13%=A÷(1+6%)×6%。计算结 果得出:B÷A=44.92%。   即在加工企业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的情况下,收购可抵扣进项的农产品 金额占含税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4.92%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 当收购可抵扣进项的农产品金额占含税销售收入比重小于44.92%时,小规模纳 税人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   实际中,由于一般纳税人还有其他诸如辅助原料、运费、动力等可以抵扣的进项 税额,应一并结合分析考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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