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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货物免税 小规模纳税人受益

录入时间:2004-10-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0/2004信息】 代购货物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行为: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 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 收取手续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代购货物免征增值税。”这一规定为小规模纳税 人提供了筹划空间,小规模纳税人据此筹划,可降低税负,扩大销售。   如:A公司欲向B公司购进一批货物,A公司购进货物价款合计90万元(适用 增值税率17%),B公司销售货物价款合计110万元,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 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17%,双方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均为 7%和3%,本文中除注明外,货物价款均为不含税价。A公司设计两种方案:   方案一:购进后销售,含税售价为104万元。A公司应纳增值税:104÷ (1+4%)×4%=4(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4万元,税负总额 4.4万元,税前收益104÷(1+4%)-90×(1+17%)-0.4= -5.7(万元);B公司应纳增值税110×17%-4=14.7(万元),城 建税、教育费附加1.47万元,总额16.17万元,税前收益:110-104 ÷(1+4%)-1.47=8.53(万元)。   方案二:代购货物,B公司支付手续费10万元。A公司应纳营业税10×5% =0.5(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05万元,税负总额0.55万元,税 前收益10-0.55=9.45(万元);B公司应纳增值税110×17%- 90×17%=3.4(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34万元,税负总额 3.74万元,税前收益110-90-10-0.34=9.66(万元)。   从A公司的筹划方案看,采用方案二时,A、B公司税负总额较方案一降低,A 公司可实现盈利,B公司税前收益较方案一增加,因此方案二是比较理想的方案。但 是B公司能否同意方案二呢?   企业的经济行为应充分考虑对方的经济利益,在本例中,A公司设计的方案应充 分考虑B公司的利益,即不能使B公司比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减少收益。   下面分析假如B公司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的情况。   如:B公司从C公司购进一批货物,C公司购进货物价款90万元,B公司销售 110万元,C公司、B公司均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均为17%,双方缴 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均为7%和3%。B公司有两种购进方案:   方案甲:直接购进,购进货物价款100万元。C公司应纳增值税100× 17%-90×17%=1.7(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17万元,税负 总额1.87万元,税前收益100-90-0.17=9.83(万元);B公司 应纳增值税110×17%-100×17%=1.7(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 加0.17万元,税负总额1.87万元,税前收益110-100-0.17= 9.83(万元)。   方案乙:委托C公司代购货物,B公司支付手续费10万元。C公司应纳营业税 10×5%=0.5(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05万元,税负总额 0.55万元,税前收益10-0.55=9.45(万元);B公司应纳增值税 110×17%-90×17%=3.4(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34万 元,税负总额3.74万元,税前收益110-90-10-0.34=9.66 (万元)。   可以看出,B公司采用方案甲时,较采用方案乙税负总额降低、税前收益增加, C公司采用方案乙较采用方案甲税负总额虽有所降低,但即使与B公司协商,仍不足 以弥补B公司的损失。因此,方案甲是比较理想的方案。   可见,A公司要想与B公司达成代购协议,A公司应在手续费上让利B公司,以 弥补B公司较采用方案甲多负担的增值税1.7万元,A公司收取的手续费至多应为 10-1.7÷(1-33%)=7.46(万元)。   这时方案二变为:代购货物,另支付手续费7.46万元。A公司应纳营业税 7.46×5%=0.37(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04万元,税负总额 0.41万元,税前收益7.46-0.41=7.05(万元);B公司应纳增值 税110×17%-90×17%=3.4(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34 万元,税负总额3.74万元,税前收益110-90-7.46-0.34= 12.2(万元)。   由此看出,小规模纳税人代购方案的制订,要关注购销双方的利益。只有这样, 才能使税收筹划顺利实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促进企业发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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