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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旧车船 价高未必赚

录入时间:2004-10-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6/2004信息】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处置自己使用过 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的情况时有发生,处置这些资产时,企业 必须考虑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2]29号)的相关规定,否则,有时可能出现售价提高了,但是企业实际 收益反而降低的情况。   根据财税[2002]29号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 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 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 营单位销售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从该通知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在处置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时具 有增值税筹划的空间。   例:甲公司有一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高级小轿车,原值为200万元,已提折旧 20万元。由于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决定近期出售这辆小轿车。该地区城建税税率 为7%,教育费附加为3%,不考虑其他费用支出。对此,可考虑以下几种定价方案。   方案一:甲公司以199.9万元处置小轿车。由于售价未超过原值,因此免征 增值税。甲公司可实际获得收益为,199.9-(200-20)=19.9(万 元)。   方案二:甲公司以202万元处置小轿车。由于售价超过原值,应按照4%的征 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此时,甲公司税负分别为:   应缴增值税为:202÷(1+4%)×4%×50%=3.88(万元);   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3.88×(7%+3%)=0.39(万元);   实际获得收益为:202-(200-20)-3.88-0.39= 17.73(万元)。   从上述两种定价方案可以看出,售价高并非企业获得收益一定就多,而应该是售 价涨幅存在一个临界点。下面我们可测算一下这个临界点。假设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 动车原值为M万元,不考虑折旧,企业销售定价涨幅为原值的r。那么我们可以根据 下列关系式计算出r的值:M(1+r)-M(1+r)÷(1+4%)×4%× 50%×(1+7%+3%)=M。   经过计算r的值约为2.15%。因此,企业在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 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定价时,必须考虑相关税收费用对收益的影响。也就是说, 如果企业所定售价高于待处置资产原值比例大于2.15%,则企业可从处置资产提 价中获得收益;如果企业所定售价高于待处置资产原值比例小于2.15%,那么就 会出现售价虽然高了,税负也加重了,企业实际获得的收益反而降低的情况。 (a2004102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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