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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何享受了免税待遇反而要多缴税

录入时间:2004-09-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1/2004信息】 实例 金沙面粉制造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面粉的加工和销售,2003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7亿元。生 产面粉过程中同时产生大量的麸皮,这种麸皮主要销售给当地的养鱼专业户。 2001年初,有关部门将此种麸皮鉴定为饲料,该企业在税收上享受免税待遇。   由于当时我国农产品收购的进项税抵扣率为10%,而销项税适用税率为13%, 在这样的情况下,该公司销售饲料享受免税待遇还是有利可图的。但是,2002年 1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以财税[2002]12号文件下发《关于提 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明确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情况 就发生了变化。仅以该公司2003年度销售情况为例:全年购进小麦 156,078,751.08元,实现面粉销售总额为 120,363,780.33元(不含税价),免税产品麸皮销售总额为 31,447,027.11元,这样,该公司全年销售免税产品麸皮应该缴纳增值 税584308.63元。   由此可见,该公司销售饲料享受免税待遇,不仅得不到好处,相反还要倒贴税款, 仅2003年就是58万元。为什么会出现享受免税待遇而实际上得不到实惠的现象 呢?   分析 在原政策条件下,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纳税人从农业生产 者处收购100元的农产品,如果以原价销售出去,则经营企业在采购环节所取得的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元(100×10%),而销项税额为11.50元(100 /1.13×13%),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经营单位经营100元农产品就应缴纳增 值税1.5元增值税。而在新的政策条件下,从农业生产者处收购100元的农产品, 如果仍以原价销售出去,则经营单位在采购环节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则为13元 (100×13%),而在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仍为11.50元(100 /1.13×13%),其中就存在1.5元的差额。也就是说,在新政策条件下,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经营单位通过农产品生产者收购的农产品按原价每销售100元的 农产品,不仅不用缴纳增值税,而且还可以获得1.5元的收益。   对于享受免税政策的以农产品作原料的生产和经营者来讲,情况就不同了。根据 现行税法规定,销售免税产品的,在销售环节免征销项税额,同时,在购进环节发生 的进项税额也不允许抵扣。这样,对于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和经营者来讲,其购进 农产品所含的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就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金沙面粉制造有限公司是从事面粉的生产和销售的,其经营过程是:从农业生产 者手中收购小麦,经过加工生产出面粉和滋皮。其中的麸皮作为饲料销售,该企业按 照法定程序完成了免税申请手续,经省国税局批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待遇。 因此,该企业属于兼营免税项目,每月都根据税法规定结转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税 务机关确认兼营免税货物的计算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的公式为:全部进项税额× 免税销售总额/全部销售收入)。从最近几年的经营情况测算结果来看,该公司产品 的销售毛利只有8.79%。公司的领导认为,因为享受减免税,公司每生产100 元免税产品,实际就要倒贴税款4.21元,并且免税产品销售越多,公司的贴税额 也就会越大。如果不享受免税待遇,企业就可以从税收上获得13%的进项“补贴”, 这样,享受税收优惠反而不划算。   企业是否可以主动放弃享受优惠的权利?该公司领导认为:我国税法规定,纳税 人有申请减免税的权利。以此类推,也有申请不享受减免税的权利。况且,目前税法 并没有规定生产和经营减免税项目的就必须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反,某项生产经营项 目是否能够享受减免税政策,是应该经过纳税人申请和有关部门核准等程序的。   鉴于以上认识,该公司决定在享受税收优惠和放弃享受税收优惠之间作出有利于 自己的选择,并就这个选择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但是,当地主管税务机 关并没有允许该公司使用这个选择权。主管税务机关的理由是:该公司的产品于 2001年经过技术鉴定确认为饲料,可以申请减免税。同时,该公司也按照规定的 程序申报享受减免税待遇,并得到省国税局的批准。因此,该企业可以按规定每年对 减免税情况进行结算,但是不能放弃减免税待遇。   思考 金沙面粉制造有限公司的免税问题值得人们深思。从增值税的原理来看, 销售免税产品其进项税额应该转出,这在我国的其他免税产品销售过程中都是这样执 行的,纳税人并未对这个操作原理提出异议。而作为免税农产品,其情况就有例外, 因为对于农产品的税法规定有其特殊性,税法规定,购进农产品按其买价作为计算依 据扣除13%的进项税额,而在销售环节则以不含税销售额作为计算依据按13%计 算销项税额,这就形成了“高扣低征”的现象。   而从纳税人的角度讲,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是从一个区域或者一个行业的角 度考虑的,有其宏观的意义,但是对于某些纳税人而言,并非所有的优惠政策都适合 自己。纳税人面对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就应进行分析和筹划:这个税收政策对本企业而 言,是否具有实质性优惠?如果确实有优惠,就应该去争取享受,否则还是要进行进 一步的分析和论证。我国税收政策对农产品历来都是采取优惠和照顾的,绝大多数纳 税人都能够从中获得好处。对于金沙面粉制造有限公司而言,为什么享受了免税待遇 反而要多缴税呢?其根本原因就是该公司所生产和销售的免税产品的毛利率太低,如 果该公司的毛利率大于13%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因此,对于纳税人来说,某一项税 收优惠政策自己是否能够去享受,应该首先算一笔账。 (bu20040916024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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