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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理解政策 税收筹划失败

录入时间:2004-09-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1/2004信息】 某企业财务人员小徐心里一直不舒服。他 自以为非常成功的一个筹划实例,不但没有给企业带来好处,反而遭到补缴增值税 9426.28万元并给予相应处罚的结果。   原来,小徐经常会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一些税收政策法规。他看到《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6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 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 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突发灵感。小徐即对企业随同产品销售收取的装车费收入 64875万元,作为兼营业务单独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并按“交通运输业” 税目的“装卸搬运”项目适用税率3%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但是,他没有注意,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 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 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 税。该生产企业销售货物又提供装卸劳务的,涉及两个概念问题,一个是“混合销售 行为”,一个是“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从前述规定中可以明晰,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 合销售行为;而兼营非应税行为,则是纳税人在生产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 同时,又经营着非应税项目,兼营行为不是一项销售行为,而是不相关联的分别销售 行为。小徐的企业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又提供了装车服务,这个装车服务是由销售产品 而产生的,是整个产品销售过程的一个环节,是一项销售行为,因而它属“混合销售 行为”。同时,又根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 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该企业随同产品销 售而收取的装车费,理所当然地应征收增值税。   在最近的一次纳税检查时,国税局发现该企业的这个问题并依法对该企业作出处 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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