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谋略百篇(增值税篇):“嫁接“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2004信息】 九、“嫁接“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有时可以通过与其他有关企业联营的办法来降低税负,这种方法通常被称
之为“嫁接”法。“嫁接法”多被运用于一些企业为降低税负而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的企业进行投资或联营。这里,我们介绍如何运用“嫁接法”组成混合销售业务以达
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例]甲商业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要从事手机购销业务。开业以来,
增值税税负一直在6%左右。乙公司系电信局下属电信服务公司,主要从事手机的通
讯、维护等服务。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组成联营企业,比如将全部资产投资于电信服
务公司,由电信服务公司控股,这样电信服务公司既销售手机又提供通讯、维护等服
务,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对电信部门举办的既销售手机又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混
合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电信”业征收3%的营业税,从而使整体税负降低。按照
“规模经济”原理,甲企业与乙企业联营还可以节约人工成本和管理费用。至于投资
后双方的各自利益分配,可以通过协商来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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