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估折扣率减少不必要损失--销售折扣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4-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7/2004信息】 折扣销售一般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
种。所谓商业折扣,也叫“价格折扣”。它是销售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
数量较大而给予购买方的一种价格优惠;现金折扣是销售单位采用赊销的方式销售货
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及时收回货款而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的办法。一般而言,目
前企业广泛采用的销售折扣方式多为“价格折扣”。
有折扣,销售收入自然会减少,那么,企业的“折扣”能否直接冲减销售收入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
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
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然而,许多企业在采用价格折扣销售方式销售时,往往是以每一家经销代理商的
年销售量来确定应给予该代理商享受的销售折扣率的。如有的啤酒生产企业规定:年
销售啤酒在100万瓶以下的,每瓶享受0.2元的折扣;年销售啤酒在100万~
500万瓶的,每瓶享受0.22元的折扣;年销售啤酒在500万瓶以上的,每瓶
享受0.25元的折扣等。在年中,由于啤酒生产企业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每家代理
商到年底究竟能销售多少瓶啤酒,也就不能确定每家代理商应享受的折扣率。所以,
只好到年底或第二年的年初,一次性地结算应给代理商的折扣总金额,单独开具红字
发票。红字发票开具后,许多企业的财务部门又感觉不冲减产品销售收入实在不甘心。
于是,他们抱着侥幸的心理,明知不符合有关规定,可还是冲减了销售收入。这样做
的结果是,一旦被税务部门稽查出来,企业就不仅要补税还要接受罚款。
那么,如何才能减少这样的损失呢?
笔者以为,企业在采用价格折扣销售方式销售时可以采取预估折扣率的办法来解
决这一问题。比如啤酒生产企业可以按最低折扣率(0.2元/瓶)或根据上一年每
一家经销代理商的实际销售量初步确定一个折扣率,在每次销售时预扣一个折扣率和
折扣额来确定销售收入,即在每一份销售发票上都预扣一个折扣率和折扣额,这样企
业就可以理所当然地将折扣额扣除后的收入记入“产品销售收入”账户了。到年底或
第二年年初每一家经销代理商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折扣率确定后,只要稍作一些调整即
可。调整部分的折扣额虽不能再冲减销售收入,但绝大部分的销售折扣已经在平时的
销售中直接冲减了销售收入。当然,你可以将预估折扣率测算得更准确些,以减少结
算时的折扣调整额。
如果你担心有的经销代理商会发生比上年销售量锐减而提前多享受折扣的情况,
你完全可以采取另外预收一定量押金等办法来加以预防。
这样,企业就可以将发生的折扣销售额合理合法地冲减产品销售收入,再不用怕
税务局补税、罚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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