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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这样进行折扣的纳税筹划吗?

录入时间:2004-04-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6/2004信息】 从表面来看,纳税筹划的目标是少纳税款, 但是,从企业整体来说,少缴税款真的是企业纳税筹划的终极目标吗?降低了纳税成 本,就能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吗?请看此例: 案例 某百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购进货物一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利润率为50%,销售价格均含税,成本均不含税。本月为了促销,拟采用折扣销 售方式,现有四种不同的折扣方案: 方案一: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300元的,按7折出售(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 票上注明); 方案二: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300元的,赠送含税价值为90元的商品(成本为60元, 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方案三: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300元的,返还现金90元; 方案四:顾客赊购货物价值满300元的,在10天内付款,给予3%的折扣,在30天 内付款不给予折扣(若消费者选择该方案的话,假设一般在10天内付款)。 现有一消费者购货价值为300元,则百货公司选择哪种方案最为有利? 为了正确地选择最合理的方案,该百货公司财务部经过讨论,从少缴税款的角度, 分析过程如下: 1.若消费者选择第一种方案,该百货公司应纳增值税额为:300×70%÷(1+ 17%)×17%-300×(1-50%)×17%=5.01(元)。 2.若消费者选择第二种方案,该百货公司应纳增值税额为:(300+90)÷(1+ 17%)×17%-300×(1-50%)×17%-60×17%=20.97(元)。 3.若消费者选择第三种方案,该百货公司应纳增值税额为:300÷(1+17%)× 17%-300×(1-50%)×17%=18.09(元)。 4.若消费者选择第四种方案,并假定消费者选择在第9天付款,则消费者享受的 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该百货公司应纳增值税额与第三种方案的计算结果相 同,即为18.09元。 通过以上分析,百货公司作出了这样的结论:方案一的应纳税额最少,只有5.01 元;方案二的应纳税额最多,达20.97元,两者相差15.96元,后者是前者的4倍多。 因此,百货公司选择了方案一。 然而,方案一果真是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最有利方案吗?方案二真的是最不值一 选的方案吗? 质疑 众所周知,企业的任何经济活动应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 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无疑也应该是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让我们来分析一下该 百货公司在不同折扣方式下的利润情况。 销售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相关税费(假定增值税也作为纳税成本考虑) 方案一:销售利润=300×70%÷(1+17%)-300×(1-50%)-5.01=24.48(元) 方案二:销售利润=300÷(1+17%)-300×(1-50%)-60-20.97=25.44(元) 方案三:销售利润=300÷(1+17%)-300×(1-50%)-90-18.09=-1.68(元) 方案四与方案三相同。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即方案二恰恰是最优的方案。 启示 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以实 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来处理自身的财务、经营、交易事项的行为。税收筹划 作为企业财务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与企业其他财务活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很 多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只着眼于税负最轻,而忽视了企业财务管理的总目标--企业利益 最大化,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在现实生活中,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并不 一定是税负最低的方案,因为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风险与利益并存,纳税额的减 少并不意味着等额地带来资本总体收益的增加,有时反而会导致企业总体收益的下降。 因此,税收筹划并不等于税负最低的筹划,税负最低也不是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那 种将税负最低作为税收筹划的惟一目标的做法是税收筹划的一大误区,不考虑财务管 理总目标而进行的税收筹划明显地犯了“近视眼”的错误。 总之,没有利润,税款再少也显得多;有了利润,税款再多也不可怕。税收筹划 作为提高纳税人整体利益的一种手段,不应该片面追求税负最小化,而应该努力实现 纳税人价值最大化或纳税人财富(收益)最大化才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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