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记生产成本造成少缴税款
录入时间:2004-03-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31/2004信息】 听说国税局稽查局要对煤炭行业进行2003
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的专项检查,某选煤厂的财务科长急忙给税务师事务所打电话,
请事务所派人对企业进行查前税务代理审查。税务师事务所接到委托后,派出了6人审
查组进厂审查。
首先,审查组重点对该厂2003年度与2002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的有关数据进行了细
致对比和分析。审查组发现两个问题:一是2003年度该选煤厂在选煤总量比2002年度
上升约11.60%的情况下,选煤厂所生产的副产品———煤泥的销售收入却比2002年度
下降了72.78%;二是2003年度选煤厂销售的主产品———精煤的价格比2002年度上升
了24.06%,销售价与外购原煤的差价比2002年度上升了12.13%,而增值税的税负却只
比2002年度上升了0.81%。这显然与精煤价格的增长不相一致(税负增长应在2%以上)。
通过进一步审查、对比和分析,审查组发现2003年度该选煤厂单位成本中的原材料消
耗比2002年度增长了20.12%。
对于以上两个问题,审查组将6人组划分为两个3人小组,进行分别审查。
第一审查小组针对2003年度煤泥销售收入比2002年度锐减的情况,首先对煤泥销
售现场进行了实地检查,结果发现煤泥的销售状况异常好,这更加说明煤泥销售锐减
是不正常的。第一审查小组通过与现场销售人员了解得知:该选煤厂2003年度的煤泥
销售,基本上已全部转给了其下属的综合公司办理,只有极少数关系单位或个人经厂
领导批准,才由选煤厂直接对外销售。因此,第一审查小组回来对煤泥销售账进行认
真审查,结果全年未发现一笔对综合公司的煤泥销售收入。于是,第一审查小组来到
该选煤厂综合公司,对综合公司的销售情况进行了细致的检查,结果发现该厂综合公
司2003年度共对外销售煤泥1408.77万元,均未向选煤厂支付款项。可在煤泥销售收入
账的借方却发现4笔购买农副产品的支出共923万元。经过对综合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
问,审查人员终于找到了原因。原来,2003年初,选煤厂为了解决数千职工的两节
(春节、中秋节)供应问题,经厂务会研究决定,将选煤厂的副产品———煤泥的销
售权交给了综合公司,销售款不必上交选煤厂。综合公司每年只需按厂领导的决定免
费为选煤厂职工解决好两节的农副产品供应工作。
第二审查小组针对2003年度单位成本中的原材料消耗比2002年度有较大上升的问
题,首先对原材料的采购进行了检查,结果发现2003年度采购的原材料中,水泥、钢
材等的比重明显比2002年度大。通过材料领用分配情况看,这些水泥及钢材的费用也
是直接列入生产成本的。但审查人员感觉设备维修是不可能消耗如此多的水泥和钢材
的。于是,第二审查小组决定对该厂基建科进行审查。结果很快发现该厂2003年度有
1个选煤车间的基建工程项目和3个技改工程项目的决算报告,通过对决算报告的分析,
第二审查小组发现这4个工程项目均为自营工程。这说明其在建工程中肯定要消耗一定
的自购材料(工程决算报告中列明消耗的材料金额为3077万元,但通过原材料账看,
只有原材料———工程物资账中反映在建工程有领用的工程物资材料426万元),但其
他账上均没有反映在建工程领用材料的情况。于是,第二审查小组来到该厂劳资科,
对该厂基建科的人员组成情况进行了调查。然后,第二审查小组又进一步对该厂有关
原材料领用的会计凭证进行逐份审查,结果发现基建科职工张晓玲、彭辉两人全年在
领料单上签字领用的材料恰巧是2651万元。通过对张晓玲、彭辉两人进行询问,审查
小组了解到张晓玲、彭辉两人领用的材料全部都是用于在建工程,而会计处理上却打
入了生产成本。
因此,审查组对选煤厂用自产的煤泥产品1408.77万元(对第三方销售价)向其综
合公司换取923万元农产品的行为核增销项税额183.14万元;对在建工程领用材料2651
万元而记入生产成本的行为核减进项税额450.67万元,两项合计核增增值税633.81万
元,从而避免了起码是0.5倍的罚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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