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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公司会计实务与纳税筹划(筹划篇):私营公司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集萃——旧货出售售价一定是越高越好吗

录入时间:2004-03-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5/2004信息】 五、物极必反:旧货出售售价一定是越高 越好吗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固定资产 暂免增值税。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有具体的限定条件: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 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如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出 于更新设备、盘活闲置资产等目的,企业有时会将已使用或正在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出 售。由于税收因素的存在,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应充分做好筹划,达到利益 最大化。   某企业欲将一台已使用三年的大型机器设备出售,该设备账面原值200万元,已 提折旧57万元。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更有利呢?   如果企业以210万元的价格将该台设备转让,由于210万元超出原值,需缴纳增值 税:   210×6%=12.6(万元)   企业净收益:   210-12.6=197.4(万元)   如果企业以199万元的价格转让,虽然从购买方取得的收入少了11万元,但由于 纳税义务消失,企业的净收益反而增加了:   199-197.4=1.6(万元)   当然,这种选择并不是绝对的。如果所转让设备紧缺或其他原因,可能会使设备 价格提高很多,上缴完增值税后,其收益仍超过原值。   如果企业以220万元的价格将该台设备转让,需缴纳增值税:   220×6%=13.2(万元)   企业净收益:   220-23.2=206.8(万元)   仍然超原值6.8万元,则这时企业应选择纳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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