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公司会计实务与纳税筹划(筹划篇):私营公司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集萃——巧妙筹划混和销售和兼营销售
录入时间:2004-03-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5/2004信息】 四、巧妙筹划混和销售和兼营销售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
应税业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作出的,两者之间是
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那个税的应税项目,
两者之间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混合销售是面向同一购买
人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合并定价,不可能分开核算。对混合销售
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
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
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
业额合计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不到50%。
除此之外,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又作了特殊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生产销售铝合金
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
同时负责安装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征收增值税。
兼营行为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外,还从事其他各项业务。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同一种税种税率不同。如同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既包括适用17%税率的货
物,同时又兼营13%低税率的货物;另一种是不同税种税率不同,如增值税纳税人在
其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
税法规定兼营行为的征税办法是: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
并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
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分别计算;如果未分别核算则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
即按17%税率征收。
由上可以看出,税法对两种行为的不同规定,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充分的
空间,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获得适合自己企业和产品特点的纳税方式,最大限度地为企
业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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