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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购进巧安排 企业节税效果佳

录入时间:2004-03-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2/2004信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材料主要是用于增 值税应税项目,但是也有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增值税 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 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 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于是,不少企业在财务核算时为避免在进项税额方 面出现差错,便将用于上述项目的外购材料单独设立“工程物资”、“其他材料”等 科目入账,同时将取得的进项税额直接记入材料成本。   其实《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仅指“ 用于”,也就是在领用的时候要转出进项税额,不“用于”时就无需转出。一般情况 下,材料在购进和领用之间都存在一个时间差,企业往往最容易忽视这段时间差的重 要性。如果能充分利用材料购进和领用的时间差,做好税收筹划,企业不仅可以减轻 税收负担,还可以获得相当可观的经济效益。   例如,一大型煤炭生产企业,下属有医院、食堂、宾馆、浴池、学校、幼儿园、 托儿所、工会、物业管理等常设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部门,另外还有一些在建工程项 目和日常维修项目。这些单位、部门及项目耗用的外购材料金额也是相当巨大的,为 了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必须不间断地购进材料以补充被领用的部分,保持一个相 对平衡的余额。假设企业购买的这部分材料平均金额为1170万元,如果单独成立“材 料”科目记账,将取得的进项税额直接记入材料成本,那么就不存在进项税的问题, 从而简化了财务核算;但是,如果所有购进材料都不单独记账,而是准备作为用于增 值税应税项目,在取得进项税时就可以申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领用时作进项税额转 出,虽然核算复杂了一些,然而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可以少缴税款。   这里不妨算一笔账,该企业将上述单位、部门及项目的材料不间断地购进、领用, 再购进、再领用,并形成一个滚动链,始终保持1170万元的余额。如此,企业就可 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70万元,少缴增值税170万元、城建税11.90万元、教育费附加 5.10万元。如果没有这部分税金及附加可占用,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需向金融 机构贷款,按国家规定的基准贷款年利率4.42%计算,可以节约财务费用8.27万元 〔即(170+11.90+5.10)×4.42%=8.27〕,也就可以获得利润5.54万元(扣除所得 税8.27×33%=2.73)。   由此可见,企业对材料采购进行税收筹划,不仅可以节省税款,而且还可以节约 利息支出,真是一举两得。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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